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有什么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5 21:20:39 162 人看过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例如,亲友为抢救危重病人急需借钱之机,借款人借机提高利息,这就属于乘人之危的行为。

乘人之危行为绝对无效,而显失公平行为相对无效。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须以行为结果显失公平为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须属有偿行为。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是否公平的的问题;

2、须行为的内容显失公平,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

3、须对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受害人一方在主观上出于轻率或者无经验,使受害人自愿实施民事行为。

二、如何认定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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