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质权的先后顺序和普通债权质权的实现顺序
在同一债权上是否可以设定不同顺序的质权,以及如何实现,是实践中应该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在动产质押中,因其成立与生效必须以出质人移转出质物给质权人占有为要件,一般不会产生所谓的不同顺序的质押。然而在普通债权入质,由于出质人仍是入质债权的债权人,且无法移转占有,质权人享有的只是期待权,那么,出质人仍可以再次处分该债权。
我国一些教授对设定后顺序质权提出三项要求:
第一,应以书面为之;
第二,应书面将现质权设定之旨,通知占有债权证书的质权人,并指示其于受清偿后应将其证书交于后顺序质权人。
此通知,应由出质人或后顺序债权人为之;
第三,对于第三债务人应通知之。通知第三债务人虽非质权成立的必要条件,然如不通知,则为第三债务人得因支付于出质人而负责;于通知后,第三债务人经出质人及全部债权人同意,始得为支付。
在同一权利上设定数个普通债权质权时,实现质权应按各质权成立时间的先后来决定,先成立的质权优先于其后的质权。
在同一债权上是否可以设定不同顺序的质权,以及如何实现,是实践中应该解决的问题。
事实上,在动产质押中,因其成立与生效必须以出质人移转出质物给质权人占有为要件,一般不会产生所谓的不同顺序的质押。然而在普通债权入质,由于出质人仍是入质债权的债权人,且无法移转占有,质权人享有的只是期待权,那么,出质人仍可以再次处分该债权。况且,国外立法一般也不禁止设定不同顺序的权利质权。
二、我国债权质权的先后顺序和实现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可见,质权是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质权是要在债权之前进行受偿的,是先质权,然后再债权的。
总之,关于债权与之权的实现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的要求,一般要依据现实中实际的债权与质权的实现为要求,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处理。如果你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的,建议咨询律师解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n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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