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对方是否属于同一管辖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3 11:00:09 257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利润分配和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条规定属于特殊地区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利润分配和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条规定属于特殊地区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专 属 管 辖 范 围 : 公 司 纠 纷 案 件 由 哪 个 法 院 审 理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纠纷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公司纠纷案件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纠纷案件,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公司纠纷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利润分配和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公司纠纷案件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纠纷案件,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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