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效力和效力若干问题研究(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0:32:47 371 人看过

4、合同的效力所谓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效力,即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满足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素,这种权利和义务的效力无疑得到法律的承认和支持,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因为权利本身是一个法律范畴,“权利是法律的主要概念,法律是客观权利”[9]因此,合同的效力必须是法律效力,而不是道德效力,这才是法律效力。有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文阐述了合同自由原则在民法典中的确立以及对合同神圣性的信仰。它将个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提升到“等同于法律效力”的高度,将合同效力推向了顶峰。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实现了与法律同等的尊严的同时,也在当事人之外的世界面前树立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合同庄严形象。这种精神和作用对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必要的,也是缺乏的。实际上,"重合同,守信用"的理念在大力推广过程中不断被各方践踏。违反者并不以违反合同为耻,受害者似乎忘记了法律调查。因此,将合同效力视为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于确立合同的神圣性、弘扬诚实信用原则、发展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1)合同效力和合同效力国家对已订立的合同进行法律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评估的基础是看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否符合合同效力的要求。法律只承认合同的效力符合法律效力要求,在订立合同时保护弱者并向受害者提供救济,违约者的制裁反映了国家意志的干预和渗透,并得到了当事人的同意,从而使有效合同符合法律保护的利益及其所追求的价值,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已订立的合同,合同的效力根据其有效要素的满足程度分为以下几种类型:①合同有效。已订立的合同完全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即合同生效时,合同在双方之间具有合同效力。②合同无效。如果成立的合同缺乏基本有效要件,则该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即无效合同。一般而言,此类合同的认定只能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③合同可以更改和取消。这种合同不完全符合合同的有效要求,通常表现为意思表示的缺陷。局外人通常无法判断意志的表达是否真实和自由。即使他们知道这一点,理论家也不愿意要求取消合同,法律也不必根据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原则进行干预。因此,在合同解除前,推定该合同满足有效要件,成为有效合同。意思表示解除后,其缺陷是明显的,即在合同成立时不具备合同效力的要件,因此从一开始就无效。④合同的有效性有待确定。这类合同能否满足生效的要求,能否生效尚未确定,因此其效力有待确定。因此,完全满足合同效力要求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基于此,合同的有效要件通常称为合同的有效要件。但是,它并不完全满足有效要件,根据满足程度,它构成无效、可撤销和不确定的合同。应当明确的是,就这四种类型而言,严格来说,我们通常所称的合同效力只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即有效合同的效力。虽然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也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某些权利和义务,但这不是合同效力,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同效力”。因此,在提案草案“合同效力”一章中,该分类的规定已在法律行为和代理中取消和解决。(2)合同约束力与合同效力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合同约束力与合同效力的理解不正确,有的认为合同约束力就是合同效力;有的扩大了合同效力的范围,认为它既包括合同效力,也包括合同效力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并将合同约束力作为合同成立的效力纳入合同效力中,这在理论上导致了不必要的复杂性和混乱。笔者认为,合同的约束力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受合同约束,未经当事人同意或法律允许的理由,不得变更或终止合同。合同的效力是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正如王健先生所说:“如果合同是通过意愿协议订立的,则双方受合同约束。这是合同的约束力,即除非双方同意或有理由终止合同,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违反合同并无故要求终止合同。换句话说,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解除合同。与“合同约束力”严格不同的是合同的效力,即基于合同利益义务的权利。例如:“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一旦合法成立,其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应受合同的约束,一方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所谓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受合同约束,是指合同的效力;所谓“一方当事人不能任意撤销”是指“合同的约束力”,因此合同的效力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基础的,合同成立时通常具有约束力。"[10]可见,合同约束力和合同效力在内容、范围和存在阶段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合同的约束力是当事人在没有约定或者法律原因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这是合同成立时的意思。否则,合同将变得微不足道,或与“绅士协议”毫无区别。合同生效后才生效。就内容而言,它不仅包括这种约束力,还具有合同中权利义务的产生和履行以及对第三方的效力。在正常情况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同时发生的,因此两者发生的时间没有区别;但是,如果合同不具有特殊的生效要件且不能生效,则合同的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正如赛义德先生所说,“当合同附有终止条件时,合同也具有约束力,因为它是成立的,但合同的效力发生在条件满足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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