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终止劳动合同有哪些风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20:31 477 人看过

因工伤终止劳动合同的风险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如果员工因工伤残疾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他/她应保留其劳动关系,辞去工作,享受工伤福利。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伤残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因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后,他无权要求原雇主报销工伤复发的相关医疗费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员工可能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风险:

首先,他们失去申请重新评估残疾等级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其所在单位或机构认为残疾情况发生变化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一年内,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审和鉴定。如果受伤员工和雇主终止劳动并获得工伤待遇补偿,他们将失去申请重新评估其劳动能力的权利。损伤严重程度改变后的治疗有什么不同?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项是丧失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如果受伤员工再次发生工伤,并且确实需要治疗,则应享受本条例第30、32和33条规定的工伤治疗,即在再次发生工伤后,您可以继续依法享受医疗费用、食品补贴、辅助设备和停工工资保留期的报销。但是,本规定的前提是,雇员和雇主仍然履行劳动合同,并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如《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工委[2007]6号)指出,用人单位已与受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受伤职工已一次性领取相关工伤福利。仲裁委员会不接受因受伤工人的旧伤复发和需要继续治疗而引起的争议。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物价上涨,医疗费用越来越高,很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会复发甚至加重,而后续治疗费用的金额远远超过解除时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损失包括:

第三,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丧失享受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丧失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未就业期间,不得依法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于工伤职工主动终止劳动权益的得失,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工伤工人应清楚了解工伤治疗政策,以便做出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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