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维权:消费者拿超市商场试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23:24 277 人看过

根据福建省工商系统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系统、全省质监系统12365投诉举报中心和全省各级消委会受理投诉汇总统计数据,2014年上半年全省共计受理消费者投诉53805件,解决53140件,解决率98.8%。为消费者挽回损失7449.12万元。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自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法》中消费欺诈最低赔偿500元、举证责任倒置、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霸王条款无效等重要条款备受关注,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走进主动维权的队伍,运用新《消法》成功维权,给福建带来消费维权新气象。

消费者纷纷拿超市商场试剑

《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日常的生活中,百姓的消费额度一般都是在两三百元为限,单件商品的价格多在几元至几十元间。以往受到消费欺诈时,因损失不大,按双倍索赔也没多少,却要费时费力。新《消法》中500元保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极大地激发了消费者维权索赔的积极性,给予了消费者更多的维权正能量。永辉超市、沃尔玛、新华都等超市商场均成为新《消法》的试剑石。

一是卖问题食品代价大。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国家法律规定也越来越严格。超市、商场若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十倍索赔,也可以按《消法》第五十五条500元保底惩罚性赔,促使消费者的维权意愿越来越强烈。据统计,上半年全省消委会系统受理食品类投诉2167件,占总投诉量的4%。

6月13日,惠安县消费者何先生在当地一家连锁超市购买两包双福桂圆肉,总价99.6元。事后发现该产品未按规定标注配料表,不符合食品安全规范要求,便向超市提出索赔要求。该超市参照《消法》第55条规定,同意赔偿500元。

二是低标高结把戏不敢玩了。以往由于违法成本低,商品低标高结一度是超市的普遍现象,一方面有可能是超市方面工作失误造成,另一方面不排除一些超市利用消费者不会逐项核对的疏忽心理,有意低价诱购高价结账。如今,《消法》的第五十五条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超市,会让经营者收敛许多,同时也促进了服务规范。

如6月12日,寿宁县鳌阳镇王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包标价为特惠价7.9元的七度空间卫生巾,但事后却发现收银小票上变成了8.9元,被多收了1元,收银员却说,一切按电脑系统显示的价格,不会有错。王女士觉得受到欺诈,后经寿宁县工商局12315服务台调解,按照新《消法》规定,消费者获赔500元。

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超市商场若未能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欺诈为由提出索赔。如果消费者因食品问题导致身体疾病,一定要保存好就医证明及相关证据便于维权。

另外,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标价签、价目表等所表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诈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都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据《消法》索赔最低不少于500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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