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有哪些?
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载明支付单位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盖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或证人证言,是否有其它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结合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情况,搜集提供下列证据: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原件。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含有劳动者的名字且有用人单位公章,可以证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
(2)有劳动者本人签名的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原件。如果劳动者能提供这些合同原件,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反证证明双方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原件。如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申报的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支票时在支票存根处有本人签名等。
(4)依法取得、没有疑点的录音、录像、照片。录音要能够清楚地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及何时起提供劳动,除非用人单位提供较为充分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反证。另外,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录像、照片也可作为提供劳动的证据。
上述证据,需要经仲裁庭组织质证后,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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