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来人员和进城从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21:53:20 195 人看过

新劳社字[2003]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中央行业统筹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使各类从业人员都能尽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现就外来人员和进城从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与从业的农民工、外来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在用人单位从业满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都要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手续(不含已在异地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上年度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月农民工人数的积(低于自治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为基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自治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少于自治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二、农民工、外来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休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三、农民工、外来工缴费满15年以上达到退休年龄,在计算养老金时,应将其实际缴费年限累加后,采取向前推算的办法计算出最后一次缴费年份,并以推算出的该年份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依据;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时,其“12N”应为本人缴费起始月份至本人最后一次缴费月份之间所含自然月份之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农民工、外来工离开用人单位后,继续在自治区境内城镇就业的,可办理续保或转移手续,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农民工、外来工离开自治区,且缴费不满15年,本人要求退保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要求转往外省市城镇继续缴费的,可准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满15年的可保留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以此文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规定的待遇。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由本人在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其未在异地重复参保情况的证明,以避免重复享受养老金。

六、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5: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民工相关文章
  • 上海市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2011)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切实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二、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三
    2023-05-05
    58人看过
  • 关于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局开发区办事处、新城西区办事处、蜀冈-瘦西湖风景区办事处,各有关医保定点机构:为健全全民医保体系,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扬人社[2013]380号、扬财社[2013]105号)和《关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扬人社[2013]406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就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3年11月1日以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口簿和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并缴费到账的(以缴费到账时间为准),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之日止,可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以后,每年可在规定的登记申报缴费期间内,办理续保缴费手续。若新生儿在规定的登记缴费期间内申报,可按照规
    2023-05-10
    156人看过
  • 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曾在我省企业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本文件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一次性补缴l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其中,从6l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l。2、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工
    2023-05-29
    189人看过
  •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促进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2001年4月27日省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征缴基数核定作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单位上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由缴费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对于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及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
    2023-04-23
    318人看过
  • 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财务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财务供应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财务部(处),总后所属直供单位,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做好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已经离队的退役军人,由原军队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以下简称“转移凭证”)一式三份,
    2023-05-10
    304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
    2023-04-22
    335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民工
    词条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 更多>

    #农民工
    相关咨询
    •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上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7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9)22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
    •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能否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规定了2010年养老保险的转移问题。 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
    • 湖北省人社部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意见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6
      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3]4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出台后,仍有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询问死亡待遇的具体标准、资金渠道、支付方式等问题。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参保人员合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
    • 农民工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11
      1、农村户口不能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是农村户口在城镇工作可以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 2、根据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是城镇户口或在城镇企业工作的职工(也包括农民工),所以,你若是农村户口只要在城镇企业工作就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否则就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正式单位工作一段时间,比如当个门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