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在拆迁过程中的作用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09:13:28 292 人看过

拆迁过程中一般存在三种形式的诉讼:刑事,行政,民事。但是怎么运用确实一个技术活。传统维权策略上都认为,行政诉讼是给政府压力的,民事诉讼是为解决实体矛盾的,刑事起诉是权利真正受到极大损害的时候才使用的,这样认为的话,有些禁锢了。

1、协商。

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发生争议后,就补偿安置协议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这种方式快速、简便,对于拆迁人来说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但事实上,强势群体在有意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来发出一种命令,评估价多少,行不行,不行就强拆的背景下,弱势群体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没有太多商量的余地,公民的合法财产任人宰割成了无奈的现实,否则给冠以钉子户的道德舆论,而拆迁人的一些胡作非为却成了公开的秘密。

2、上访。

在中国的独特文化背景下,通过上访寻找青天大老爷帮助自己,可能是90%以上的百姓首先想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无论教育背景、城市农村,几乎这成了人们的一种本能反应。上访其实是一个促使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的过程,而往往做出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接受信访的行政机关同是一个机关或者同属一个政府领导,在这种情况下问题的解决是不难预知的。全世界独有的中国《信访条例》的出台,明确了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能够实现吗?天知道。遭遇房屋拆迁时,在上访过程中,没出家门被拦截回家的有之,办个学习班接受培训的有之,到北京上访被地方政府的驻京办事处召回的有之,毒打的有之,住到宾馆以为万事大吉结果深夜敲门的有之。为什么?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有何过错?难道《信访条例》是摆设?不懂了吧,抱歉各位,我也不懂。《信访条例》怪胎的诞生注定了悲剧的结果。有的当事人认为,某某信访局的领导是我的同学、亲戚,肯定可以给我解决。你的权利底线是什么,自己不知道,那么解决到什么程度可以,中国百姓的回答往往是总之比不找人强点就行。因此,我一般不建议当事人去上访,耗时耗力,结果等同于戏弄。

3、向行政机关、监察部门和人大的申诉救济。

首先是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救济。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其次是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再次是复议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因此复议救济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救济手段。

4、司法途径。

行政诉讼法颁布于1989年,历时20年,在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上已经日益完善,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健全,依法治国和执法为民的思想已经日渐深入人心和政府机关。因此,当权利受到侵犯时,采用司法救济会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权利也更容易得到保护。另外,运用司法途径进行维权,使权利能得到更彻底和根本的维护。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法律已经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运用法律手段得到的保护就等于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权利的保护当然会更彻底更有保障。但是在房屋拆迁案件中,可能遭遇到不好立案,立上案了由于行政干预司法致使法院审理过程不能保持独立。古今中外,正义压倒非正义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只要我们有足够的底气,我们已经成功了一半。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的司法环境越来越好,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也越来越高。即使我们不能立案,但只要我们施加的压力足够大,我们谈判的筹码就越多,这几乎成了我们拆迁团队律师无往不胜的法宝。当然,被拆迁户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清醒的认识到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侵害人侵犯了自己的哪些权利,自己可以寻求哪些方法去解决,在和相关部门谈判的时候你们可以明白自己的伸缩空间,如果说已经委托律师了,自己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也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很好的和专业拆迁律师配合实现权利。

企业拆迁过程中,企业主应当如何维权?(以承租企业为例)

事实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协商补偿、订立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中,承租人也没有权利参与到其中来。这样一来,一旦面临拆迁,作为承租人的企业想获取补偿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在现实生活中,因历史上的改制原因,国有企业改制不彻底、集体企业转型不成功,企业产权、厂房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混乱不清等情况,导致企业以承租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非常之多。那么,承租企业面临拆迁应当如何为自己争取利益呢?

1、承租企业在拆迁前的准备

许多被拆迁企业、承租企业在面临拆迁的时候,往往抱有一种“等”、“耗”、“拖”的态度。他们认为,只要我能拖得住撑得久,动迁组终会因为拆迁进度的压力而接受被拆迁人提出的补偿条件。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想法。

首先,法律上规定了“久拖不搬”的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法》和《条例》确立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两种救济手段,面临被拆迁人、承租人“久拖不搬”的情况,拆迁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度申请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意图想通过“拖”的方式而阻止拆迁人的拆迁,这是不现实的想法;

其次,在以前的拆迁案例中确实存在因时间拖得过久,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较高补偿的情况,但我们不能把给予较高补偿的原因简单归于“等”、“耗”、“拖”。拆迁是一种依法而为之的法律行为,哪些项目应当补偿、哪些情形应当照顾、基于何种标准补偿,都是经由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性文件所规范的,所有的拆迁补偿都是纳入到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的,而不是拆迁人自主决定的事情。

再次,抱有“等”、“耗”、“拖”想法的被拆迁人往往把全部精力集中于补偿款的安置上,而忽视了补偿款分割的法律风险化解。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在补偿款谈妥之前,被拆迁人、承租人往往站成一线,共进共退,以图争取更多的利益。而一旦补偿款落实之后,被拆迁人、承租人以及拆迁关系人会因为之前的权属约定不明而再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为其进行动迁款的分割,拆迁之事本已麻烦甚多,再加上动迁款的分割,更容易出现亲朋关系破裂、子女关系紧张的情况。而这一切,其实都可以通过拆迁前的准备,通过约定各方权利的方式,很容易地把拆迁后的法律风险给化解掉。但很多拆迁人、拆迁关系人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而徒增许多烦恼和纠纷。

2、承租企业在拆迁前可以做的准备工作有:

(1)深度审查拆迁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因拆迁而发生关系的各方主体

与住宅房屋拆迁相比,非住宅房屋拆迁(企业拆迁)因为土地、房屋的权属关系复杂,在拆迁过程中会有更多的拆迁关系人在里面。如果被拆迁房屋是自有产权办公用房,并享有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拆迁人就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拆迁关系主体就是拆迁人、被拆迁人。有些房屋是租赁办公用房,拆迁关系主体则有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值得引起注意的是,集体土地上的私有企业拆迁以及国有改制不彻底的企业拆迁,因原有权属不明,甚至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等各种在法律规范之外的事实出现,使得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不清楚,拆迁获得补偿款后往往更容易发生纠纷。由此,律师提示:对于产权归属不明确的企业,在拆迁实施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这段时间内,建议咨询或者聘请律师介入,以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法定形式把拆迁各方的权利、动迁款分割方案做民事权利的约定,以有效化解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2)积极准备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关系证明、现有设备清单、劳动合同的备案核查、装修装潢费用支出等相关材料证明

有很多当事人并没有预估到相关材料证明是件很复杂的事情,临到限期,匆匆估算企业内的设备数目,对因拆迁而引起的设备迁移费、哪些设备迁移动是损害设备价值的没有进行精细的清点核查,而使被拆迁企业、承租企业在安置补偿时相当被动。常言道,破家值万贯,对企业资产设备的核查应当是一个细致、认真的工作,应当提前介入,为后来的评估做好准备。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关系证明主要有房产证、土地证或者租赁合同、土地转让合同等文件;现有设备清单指企业运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设备价格、规格、数量、使用年限、有无抵押等情况的清单。

劳动合同的备案核查是指企业与本企业实际用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以证明本企业内共有多少在职员工,劳动期限如何等。如有事实劳动情形的,建议应尽快补充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另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工资单等实际证明企业员工报酬情况的材料证明也应一并整理并列清单。装修装潢费用的支出也应当有相应的发票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协商确定装修装潢费用的补偿,可依照装修装潢费用的原始支出、使用年限、现在状况等参数进行协商;如果依照评估确定装修装潢费用的补偿,也应提交相应数据及证明材料,以便对装修装潢费用进行合理的评估。

(3)聘请律师介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制定拆迁策略

拆迁涉及范围广、补偿标准各有差异,而且拆迁人在拆迁中往往有着更优势的地位,使得很多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怕”拆迁。“怕”的原因无外乎两点:一是拆迁跨度时间长,繁琐事情多,很多企业初次接触拆迁,对此束手无策;二是缺乏相关的拆迁法律知识,在与拆迁人交涉的过程中怕吃亏。鉴于拆迁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的拆迁聘请拆迁律师介入是非常有必要的。

3、拆迁实施中,拆迁人应对承租企业补偿的项目

如前所述,在法律实践中,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四部分:一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二停产停业损失。三是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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