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8 21:10:26 174 人看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

(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需要的材料如下: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书;

4、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二、村委会有权征收土地的吗?

一般情况下,村委会无权征收土地。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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