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会经常出现向政府申请产权登记不是本人,但自己的利益因此受影响的情形。作为不是和政府直接“打交道”的行政相对人,我们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我们可以先从一个案例来了解:
张先生与张女士为兄妹关系,刘女士为张先生之妻。张先生、张女士父亲早逝,一直随母陈女士居住在徐州市民安巷某号老旧房屋中。2000年,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张先生和妻子刘女士、妹妹张女士合力翻新房屋,在原有的基础上加盖两层。2001年,刘女士向当地房管局申请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书面申请。经房管局核查,作出xx号《房屋所有权证》,于该年9月份将房屋登记为刘女士所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刘女士使用。对此,陈女士与张女士均不知情。2008年,张女士搬出该房屋,2010年陈女士去世。2017年,该片区被划入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张女士认为该房屋为其母亲所有,补偿款理应有自己的份额。但刘女士以房屋产权为其所有为由拒绝支付款项,此时张女士才得知房屋产权已在刘女士名下。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xx号《房屋所有权证》。
晏清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解析:
要判断行政复议范围主要有两方面,第一是主体是否符合,第二是政府所作出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在复议范围内。
针对张女士这一种情况,则是第一方面的内容。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还是相当广泛的,特别是其中的第十一款,可视为其兜底条款,因此,只要把握好这一条,就能在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你合法权益的时候提起行政复议。
具体到本案中,我们可以知道张女士不是作出x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相对人,但这个行政行为是确定该房屋权属的关键,如果该行为有效,那么房屋则归刘女士所有,针对涉案房屋的拆迁款便与张女士没有丝毫的关系;反之,若该行政行为非法无效,则张女士可能因为继承等原因分享涉案房屋的份额,拆迁补偿款便有张女士的份额。所以就算张女士不是x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相对人,但该行政行为却决定了张女士在涉案房屋上权利义务的内容。因而有可能侵犯张女士的合法权益,涉及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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