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债产生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21:13:39 291 人看过

可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立的,是民事主体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也是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2、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约束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因此,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

3、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等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5、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特点在于,它既不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或像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

6、其他原因

除上述发生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因缔约过失,可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拾得遗失物,可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可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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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1.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时,保证责任免除。

在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责任。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免除。

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责任免除。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因其过失致使担保物权消灭时不免责。

3.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4.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5.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消灭。

主债务因履行、抵销、混同、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时,保证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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