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检察院收集的证据能否要求补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6 21:00:12 235 人看过

证据是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刑事诉讼中,如果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补充证据和补充侦查的区别是什么

补充证据是指补充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补充证据是什么意思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1)客观性;(2)相关性;(3)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补充侦查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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