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爷早年丧偶,两个儿子也工作繁忙。2020年年底,韩大爷向刘阿姨表明了心意,希望两人能共度晚年,刘阿姨表示同意。但是儿子们担心刘阿姨是觊觎家里的财产,不同意领结婚证。于是韩大爷在自己的房子上设立居住权,保证刘阿姨能在房中居住到百年之后。
居住权是《民法典》的一个新规定,那么居住权应该如何设立?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同时,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一旦设立,就意味着居住权人有权居住至死亡之时,即使是产权人也无法要求居住权人腾房。
作为《民法典》新规定制度,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享有的对他人房屋占用、使用的权利居住权制度,为房产加名、公租房、以房养老、老人再婚等现实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也让居住权真正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需要和对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作用。
那么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居住权需要两个条件:设立居住权的双方采取书面形式约定,书面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的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公示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没有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
居住权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第一,离婚时可以求对方为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
第二,结婚时可要求对方为自己设立居住权,这属于婚前房产加名问题的变通选择,结婚前,女方不一定非得要求男方在婚前房产上加自己的名字,可以设立一个固定期限或以有生之年为限的居住权。
第三,老人可以在立遗嘱时,明确为心仪之人设立一个固定期限或以有生之年为限的居住权。
第四,老人可以将自有房屋抵押或卖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时在房子上给老人设立居住权,老人可通过合同约定按月领取一笔售房款,并在房屋中居住到去世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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