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后可以设立居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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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在符合特定要求的情形中可被用于提供债务担保,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中的一种,其有效成立须经注册登记。当房产设定抵押之后,抵押人仍可享有居住权这一房屋用益物权,但是在此过程中必须保障房产的价值不受任何损失,且居住权不能与已进行登记备案的抵押权相抗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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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通常情况下并不许可将户籍迁入其中。所谓居住权,乃是指透过租赁房产、适法占用房屋等方式获取的权益;然而能否迁入户口则需视各地政府政策及所需条件而定,这与前述所言的居住权毫无关联。在房租租赁或公共住房申请过程中仅能获得居住之权,即居住权人得以依据合同约定义务,依法享有所占、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权,从而为日常生活提供基本居住保障,但此种权益并不包括迁入户口之事由。
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可以进行买卖,作为卖家,建议如实告知房屋的权利状态;作为买家,要做充分的准备和调查,在之后的房屋交易过程中,要特别留意居住权问题,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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