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1)向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大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很多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和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功能,因此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企业或地方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二)向所属单位和地方劳动调停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停和仲裁。由于女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论,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的除名、退休和退休、退休争议的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劳动保护争议的劳动报酬、劳动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争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可以与使用者协商,也可以与工会和第三者协商和解协商。如果劳动争议发生后,女性员工无法协商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女性员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停,如果不想调停或达成调停协议后不履行,女性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女职工因人身侵害财产权益,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媒体和其他方式贬低受害者人格的行为,可以要求文化、新闻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命令进行纠正,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四)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女职工的民事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受到市民和组织的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女职工的权益被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害,当事人可以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女职工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
1、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3、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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