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农民工问题尤其是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政府短期难以解决的大难题。而其是否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农民工的安稳与社会的和谐。但我国目前一直没有实际有效的办法遏止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猛烈势头;也一直无有效的制度解决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光靠短期的联合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法律与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而前段时间提交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将有望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解决这一难题。该草案是对劳动者权益的进一步保障;对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来说,可以说是给他们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作为劳动保障部本次立法的唯一合作单位,易才集团的专家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事实劳动关系将直接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的管理规范领域。在劳动法中,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定形式要件。事实劳动关系因为缺少劳动合同这一书面形式而本不属于劳动法管理领域,但是根据劳动法的司法解释,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将其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不过现在依据本草案,如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将视为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非有特殊情况。实际上是将事实劳动关系正式纳入劳动合同法专门调整范畴,即无论签与不签都必须受劳动合同法规范。可以说是对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如何适用法律予以了法律明文规定,而非仅仅依靠司法解释来调整,弥补了劳动法之不足,使得劳动者真正有法可依。这也将极大的督促用人单位尽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尤其是农民工合同的签订率;也将极大的巩固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双方更加和谐的关系。
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草案也有所变动。针对试用期问题,草案根据不同的工种岗位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非技术性的工作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并且规定违法超过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严格限制。因为生活中有许多用人单位借试用之由擅自延长或者变相的约定试用期限,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中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草案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制,要求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同时规定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另外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金。可以说是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竞业禁止约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过草案还应该进一步明确竞业禁止的具体内容比如所谓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只有这样才不会过于宽泛而无重点,才能有的放矢。另外针对目前用人单位动辄扣押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交纳所谓的保证金等财物,提供担保人等种种行为,草案明确规定不允许有这种行为。也就是说以后这种行为将被劳动合同法认定为违法行为,这也将有效的遏制这种巧立名目克扣工资的不良现象的发展势头。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劳动合同法草案显然规定的更加详细,比如就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来说,草案就进行了变更。首先是增加了几种情况: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这是相当程度的大变更,更加的自由化,有利于监督用人单位的诚信合法经营。另外对于原来其中的第二种情况进行了调整扩大即如果出现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履行通知的手续。添加的关于违章指挥的这种情况可以说针对时弊。因为经常有用人单位违法指挥操作从而导致劳动者遭到人身伤害,尤其是在建筑工程领域这种现象频发。因此可以说,增加与加重的几项内容是对劳动者的权益尤其是人身安全进行了更加有力的保护。
草案尤其重要的是确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资格,规定了劳动派遣备用金制度,可以说是非常实用的一项制度创新。众所周知,用人单位经常拖欠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工资,这在建筑领域更加严重。而劳动者往往难以追回工资,即使有法院判决的支持也存在执行不了的情况,可以说是执行过程中的一大难题。而现在有了备用金制度,执行将会更加变得容易。根据草案,劳动力派遣单位有严格的准入制度,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并且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同时规定劳动派遣单位与接收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此一来,一旦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直接追究双方的责任,而不再仅仅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了。在一般途径解决不了的时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那么将可以动用备用金。可以说,备用金制度与目前一些省市建立的工资保障金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如果这项制度能够得以推行与落实,同时配套其他的相关制度,将严厉的整肃与有效的净化劳务派遣市场,对劳动者的权益将进行双重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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