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违约责任的种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2 14:52:21 57 人看过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一)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这是认定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1、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2、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等。

(二)不履行经济合同的事实,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引起的。

(三)当事人的过错,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两种:

故意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为将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却放任此种行为的发生(如收到货物,无故拒付贷款等);

过失违约:是措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了,但因轻信此种后果可能避免,而没有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后果发生,造成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但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是否只能在违约条款中约定

合同违约责任没有规定只能在违约条款中约定,也可以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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