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工资总额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6 07:32:50 184 人看过

一、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工资总额吗

在此我们特此澄清,员工的补偿金与员工工资乃两种不同性质之事项。

当雇员与企业终止雇佣合同时,务必将应付工资予以结算,待支付工资过后,方能进一步计算赔偿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如下:

(一)针对劳动者按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况;

(二)对于企业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其征求意见后共同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之情况;

(三)根据第四十条之规定终止劳务合约就职;

(四)在第四十一条中第一款所指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工作怎么办,解除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吗

如劳动者在医师的治疗和宣告结束后,仍然无法胜任原有工作岗位,则雇主在决定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三十天,采用书面形式告知该名劳动者这一决定或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资补偿。

除此之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雇主还应对该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尤其在以下情况下,需依照特殊规定进行处理:当劳动者的月份薪酬超过了雇主所在地直辖市、设立行政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颁布的,且适用于当地习俗的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时,对其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应按照比率为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确定;而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间隔上,最高限额为十二年。

在此条款中所指称的“月工资”,实际上是指劳动者在与雇主解除或终止雇佣关系前最近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薪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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