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1990年原劳动部制定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禁忌规定》),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特点和哺乳子女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采取有别于男性的保护,就女职工所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工种和强度等方面做了规定。《规定》和《禁忌规定》实施以来,在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提高民族的人口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比如,劳动生产中出现的许多新材料、新物质,成为威胁女职工安全健康的潜在危险,女职工流产、胎儿致畸或终身不育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张世平委员认为,由于目前没有专门机构对这些新材料、新物质是否给女性生育机能带来危险、需要何种特殊防护进行研究,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缺乏科学依据,一旦出现问题,女职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还会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张世平委员提出,建议加快《规定》修订工作进度。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修订《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快出台符合新形势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张世平委员建议,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是禁忌劳动标准的研究。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应该加大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特别是禁忌劳动研究的财政支持和人才支持,组织相关科研部门开展研究和科学测算,结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科学、适度的制定针对女性劳动者生殖健康的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标准。
张世平委员还建议,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政府劳动监督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严肃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重点抽查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较突出的行业、企业,加大惩处力度,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和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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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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