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8:31:05 53 人看过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迁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公房以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性质为准;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定的营业场所为准。

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执照为准),其共有人在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可以独立使用,并在此长期居住,单独立户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房屋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其共有人不在拆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独立使用,或者没有单独立户的,只给予所有权补偿。

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市房地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1条关于对长期居住自建房的居民补偿的规定的适用条件为:

(一)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长期居住有自建房内;

(三)单独立户;

(四)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

(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建设重点工程的房屋拆迁,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在此没有常住户口,其原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原建筑面积计算使用权补偿款(不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其原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使用权补偿款(不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对超过60平方米之外的部分按照拆迁补偿价格的20%给予补偿。

五、拆迁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家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迁人虽然在此有常住户口,而且独立分户,但是没有长期居住,在其他地方另有住房的,计算使用权补偿款时不予增加25平方米附属面积。

六、拆除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仍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迁人居住的卧室的建筑面积加上该套房屋的厨房、卫生间等附属建筑面积计算;但是其厨房、卫生间等附属建筑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附属建筑面积。

七、按照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8)第1126号)第22条第一款规定认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困难户时,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必须同时符合该款此列三个条件,即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否则不予认定。

八、拆除承租住宅房屋,其原建筑面积测定有因难的,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换算系数可以参照本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或者所在院落内房屋总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对比系数确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06: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因城市建设拆迁房屋和附属物管理问题的复函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你公司以燕化(93)基字第207号文上报市人民政府“关于变通燕化临建拆除办法的请示”,市政府办公厅批转我局办理。现就请示中提出的问题函复如下:一、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关于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的规定,你公司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临建、暂设工程均须依法向区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二、凡不属于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施工暂设、临时房屋的,应按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建议你公司今后在拆迁工作中与区房地局密切合作,加强联系,共同将拆迁工作做好。特此函告。
    2023-06-10
    55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拆迁工地环保管理通知
    【阅读全文】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市大气污染的通告》的精神,做好本市房屋拆迁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改善首都大气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按照本通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拆迁、环保等>策规定,做好拆迁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地的环保工作,负责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地的环保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拆迁工地有关环保问题。三、拆迁人、房屋拆除实施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做好拆迁工地环保、促进首都大气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并根据通知规定具体实施规程,加强领导,落实环保管理主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四、房屋拆迁工地环保责任,由拆迁人承担。拆迁人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
    2023-07-02
    187人看过
  • 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解释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对土地一级开发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经营性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的规定作如下解释:一、属于土地一级开发的,建设单位按照第(一)项规定提交的“项目批准文件”是指发展计划部门关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批准文件;第(二)项规定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为提交规划部门批复的规划意见书。二、属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经营性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第(一)项规定提交的“项目批准文件”是指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第(二)项规定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第(三)项规定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应为提交国有土地使
    2023-04-22
    282人看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阅读全文】市房地局: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市计基字〔1997〕第0711号)文件的规定: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的标准,由按拆迁安置补偿费的0.5%降为0.3%。你局需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井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本通知自1997年8月14日起执行。特此通知。(完)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通知(1998年11月4日)京价(房)字[1998]第418号市房地局:为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京政函(1998)68号]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请你局及你局委托代收代征的部门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特此通知1998年11
    2023-07-04
    189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城市房地产税由地税局接管以来,各区、县局在加强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上做了很多工作,城市房地产税的收入也有较大的增长。但是,在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中也反映出一些政策和征管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税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提高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水平,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问题我市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暂按全市行政区域内掌握,如果市政府作出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二、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230号通知的规定精神,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对于中方出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资,在城
    2023-06-10
    91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2001〕第87号令,以下简称《拆迁办法》)已经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拆迁办法》的实施,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和危旧房改造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于贯彻好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为保证《拆迁办法》的贯彻执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拆迁办法》的宣传工作。《拆迁办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调整拆迁补偿对象、妥善安排承租人、补偿方式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二、认真执行《拆迁办法》。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拆迁工作中,要坚决执行《拆迁办法》,各拆迁单位要按《拆迁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
    2023-06-10
    271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加强我市城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划拨城镇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现发布《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工作程序(试行)》,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意见及时反馈我局。附:北京市划拨城镇建设用地工作程序(试行)一、申请划拨用地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可依法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划拨用地申请。申请划拨城镇建设用地10亩以上(含10亩)2000亩以下的,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不足10亩的,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须说明用地单位和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及意见、联系人与联系电话。二、收件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在收到用地单位提交的划拨用地申请后,地政处(科)通知用地单位提交有关文件。主要有:(1)计委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
    2023-04-22
    64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住宅电梯报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房地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住宅电梯数量逐年递增。与此同时,一些使用年限长,制造、安装质量较差的电梯仍然在运行中,这些电梯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为保证住宅电梯安全运行,规范电梯的报废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各电梯使用单位(含电梯产权人和电梯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住宅电梯的管理,依据本单位电梯的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制定电梯更新改造计划,对严重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老旧住宅电梯及时进行更新或改造。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梯应报废:(一)建筑物仅设计一部电梯(无备用梯)的,使用时间达到15年;有备用梯达到18年;(二)属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明令停止生产,而运行时间已超过15年的;(三)主机和其它主要配套件磨损严重,设备已经过三次以上大修,再次维修工程的投资费用超过设备折旧残值的。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电梯,电梯产权人应向北京市特
    2023-06-10
    116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严格房屋装饰管理收费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修一、房管一、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当前,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市局直属三个公司正在按照“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用户房屋装饰的管理,同时为用户提供有效的服务。为使这项管理工作更加顺利、健康地开展,现将在管理工作中收取各项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向申请装饰房屋的用户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类似费用。经过批准的,应严格按照批文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返还办法执行。二、因装饰房屋破坏房屋结构、设备的,责任人应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需赔偿损失。损失费按恢复被破坏的房屋结构、设备或对其进行加固维修的工程项目,并依据《北京市房屋修缮预算定额》计算。三、涉及房屋安全的装饰项目,应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费按照房屋安全鉴定站的有关标准,由鉴定站向用户收取。四、上述费用,均要向用户出具税务局认证的正式发票或收据。除上述费用外,各单位不得以
    2023-06-10
    256人看过
  • 北京市关于加强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指定银行、各房屋租赁代理机构:根据《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管理,保证租金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停止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并已终止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所涉及全部合同的,应向市建委房地产经纪活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建委主管部门通知指定银行并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http://www.bjfdc.gov.cn)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十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建委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指定银行返还保证金。二、新申请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二)从业年限不低于3年(以资质备案时间为准);(三)经备案的分支机构不少于规定的数量;(四)有健全的房地产经纪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五)经营行为规范、无不良行为被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三、各指定银行要做好与房地产
    2023-06-10
    306人看过
  •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阅读全文】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1、[暂停事项申请]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2、[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
    2023-04-23
    480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物价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委托人和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协商定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由北京市物
    2023-04-22
    309人看过
  •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住宅配套商店产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商委,商业网点管理处,房屋土地管理: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12号有关规定,现就住房配套商店产权发生转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确保住宅配套商店按规定性质使用,规范交易行为,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配套商店进行产权转让,均须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配套商店中粮油、副食、便民商店,只能出售给经市商委批准的具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连锁经营企业、国有商业网点经营管理单位或具有合格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二、配套商店产权转让登记须符合下列条件:配套商店产权的转让除按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地产交易规定办理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新建、改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竣工验收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在二个月内按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建安造价及与区、县商委或商业网点管理处签定的有关协议或合同出售给市商委批准的购买单位。其他配套商店如转让,须由产权单位报其所在区、
    2023-04-22
    270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居民户口迁入或分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公安局:为确保国家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例》“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地产管理局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机关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或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结婚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的规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拆迁范围内,因建设需要暂停办理居民户口迁入或分户的,拆迁人持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二、拆迁人申办暂停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或分户,办理程序如下:1.拆迁人持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户口抄录函》,经区(县)公安局批准后,到当地派出所按《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户口登记表》抄录,并由派出所盖章确认。2.拆迁人将抄录的《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户口登记
    2023-06-10
    251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 北京市公产房屋暂行管理办法2021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9
      关于清理整顿公产房屋的决定 根据市政府指示精神,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公产房屋建议、市法制办公室审查、市房管局与城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公产房屋进行清理整顿。 一、清理对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产房屋。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
    • 北京市房屋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13
      北京房屋鉴定公司十八个区、县房地局、三个直属管房公司、科研所、清华大学房屋安全鉴定站(室):现将《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房地局房屋修缮管理处。特此通知1993年3月23日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鉴定工作水平,保证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北京市实施
    • 北京市北京区律师如何做好北京市房屋拆迁维权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04
      拆迁中的权益保护北京拆迁专业律师提供前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成为您已有或将有的一段特殊经历。房产,对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甚至是全部的财产。正在或即将经历房屋拆迁的您,是否已经意识到拆迁中的权益得失将对您及家人日后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是否在为如何在家庭重要财产的变迁中充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权益而苦苦思索,苦恼困顿?赵律师在百余起拆迁纠纷处理经验的基础上,对拆迁中您行使法定权利
    • 关于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3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