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关于加强我市市本级机关全供事业单位职工工(公)伤医疗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劳社[2001]21号)
(二)审批对象
郑州市市本级机关全供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三)所需资料
1、用人单位工伤报告(属旧工伤者需提供原工伤认定材料);
2、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证明,属老公伤者需提供近期诊断证明,职业病者应持市职业病防治所开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3、证人证言材料、医疗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处理报告;
5、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到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领取并填写《郑州市机关全供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登记表》;
2、用人单位报送本单位工伤报告、《郑州市机关全供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3、医疗保险处接到申报材料后,根据郑劳社[2001]21号文的有关规定,调查核实并签署审批意见。
4、经认定的工伤人员,持审批表到郑州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工伤医疗费审核报销手续。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金的计发
1、1994年12月底以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并按规定缴费的,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2、1995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底,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并于2002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补足10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补缴比例(120-实际缴费月数)。补缴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3、从2002年7月1日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一次性补缴不足10年的部分,补缴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补缴比例(120-参保当月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补缴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4、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福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的补助费。同时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5、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员,应以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按规定补缴的,每中断缴费一年,相应减发其养老金总额(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的2%。
6、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按参保前连续工龄的长短补缴养老保险费。聘用制干部和全民固定职工原属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工作期间的年限,也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7、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的月数。补缴基数为:(1)1994年6月前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福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缴基数;(2)1994年7月后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本人缴费工资为补缴基数。
参见: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
发布日期:2002年8月30日
执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异地安置(境外定居)的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的发放
在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人员,应于每年3月份向省机关社保局提供一次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当年户籍证明;经确认才可发放养老金。境外定居的离退休(职)人员,应于每年3月份提供一次由我国政府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本人的当年户籍证明;方可发放其养老金。经本人申请,也可将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一并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见: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劳社[2002]36号)
发布日期:2002年8月30日
执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2002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1、调整范围与时间
从2001年10月1日起,给2001年9月30日以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养老金。
2、调整养老金的标准
(1)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金。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及“512”退休干部,按在职同等级、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养老金。月增加数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增加;
(3)机关事业单位副厅级及其以上职级的退休干部、195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小学教师中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养老金;
(4)机关事业单位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
(5)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其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其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其相当职务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
(6)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
(7)机关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退职生活费。
3、资金渠道
单位在2002年3月底以前,按调整工资标准后的基数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由机关社保机构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单位在2002年3月底以前,没有按规定调整缴费基数的,此次增加的养老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参见:关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闽劳社[2002]文41号)
发布日期:2002年1月30日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日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和生活补贴费归并为养老金
1、1984年底前退休人员退休时按比例计发的原级别工资(其中,40元可接100%计发);
2、1985年后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和按比例计发的职务工资;
3、1993年10月后机关退休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比例计发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工人)按比例计发的职务(等级)工资、津贴;
4、国发[1985]6号文生活费补贴(17元);
5、闽政[1990]4号、闽人薪[1990]21号文增加的退休费;
6、闽政[1992]5号文增加的工龄津贴;
7、闽人薪[1994]3号规定的基本生活费用补贴(46元);
8、闽政[1994]7号文增加的退休费;
9、1984年底前退休人员按闽人薪[1994]3号文规定享受的物价补贴27元,并入生活补助费22元后余下的5元;
10、闽政[1996]11号等文件规定每两年正常增加的退休费;
11、闽人发[1997]159号、闽政[1999]23号等文件规定,调整工资标准时增加的退休费;
12、教(护)龄津贴、纳入退休费基数的警衔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其他退休费。
13、退休人员按闽人薪[1994]3号文执行的“生活补助费”、物价补贴22元两项合并为“生活补助费”(见附表)。
14、1996年10月在职人员增发岗位津贴、1997年1月在职人员出台的适当补贴合并为按退休费比例计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基数(见附表)。
15、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的闽人薪[1994]3号文规定的山区(地区)补贴50元、1996年1月出台的福州地区物价补贴30元、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1997年9月出台、1998年7月提高标准的生活补贴和1993年工改时保留的原七(八)类地区工资差(处级以下人员5元、副厅级以上干部和教授10元)四项合并为“福州地区补贴”(见附表)。
16、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1996年10月出台、1998年7月提高的生活补贴,更名为“福州地区生活津贴”。
17、护理费、高龄补贴、交通费等按原规定项目、标准发给。
归并后基本退休费、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补贴费,作为退休(不含退职)人员死亡抚恤费计发基数。
附表: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表
1.行政人员
职级
14年以下
15~29年
30~34年
35年以上
原标准
归并
标准
原标准
归并
标准
原标准
归并
标准
原标准
归并
标准
正省
副省
正厅
65+22
87
69+22
91
副厅
56+22
78
59+22
81
62+22
84
正处
49+22
71
53+22
75
56+22
78
副处
43+22
65
46+22
68
49+22
71
正科
37+22
59
40+22
62
43+22
65
副科
30+22
52
33+22
55
37+22
59
科员
24+22
46
27+22
49
30+22
52
34+22
56
办事员及以下
18+22
40
21+22
43
24+22
46
27+22
49
2.专业人员
职级
14年以下
15~29年
30~34年
35年以上
原标准
归并
标准
原标准
归并
标准
原标准
归并
标准
原标准
归并
标准
教授
65+22
87
69+22
91
副教授
49+22
71
53+22
75
56+22
78
讲师
37+22
59
40+22
62
43+22
65
助教
24+22
46
27+22
49
30+22
52
34+22
56
技术员
18+22
40
21+22
43
24+22
46
27+22
49
3.工人
职级
14年以下
15~29年
30~34年
35年以上
原标准
归并
标准
原标准
归并
标准
原标准
归并
标准
原标准
归并
标准
工人
18+22
40
21+22
43
24+22
46
27+22
49
30+22
52
4.退职(含闽人福[1984]119号)人员;原标准:18+22,归并标准:40元。
省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计发比例
100%
90%
88%
85%
80%
75%
70%
60%
50%
行政人员
正省
200
180
176
170
160
150
140
120
100
副省
180
162
158
153
144
135
126
108
90
正厅
165
149
145
140
132
124
116
99
83
副厅
155
140
136
132
124
116
109
93
78
正处
145
131
128
123
116
109
102
87
73
副处
135
122
119
115
108
101
95
81
68
正科
125
113
113
106
100
94
88
75
63
副科
115
104
101
98
92
86
81
69
58
科员
105
95
92
89
84
79
74
63
53
办事员及以下
100
90
88
85
80
75
70
60
50
专业技术人员
教授
165
149
145
140
132
124
116
99
83
副教授
145
131
128
123
116
109
102
87
73
讲师
125
113
110
106
100
94
88
75
63
助教
105
95
92
89
84
79
74
63
53
技术员及以下
100
90
88
85
80
75
70
60
50
工人
高级技师
125
113
110
106
100
94
88
75
63
技师
118
106
104
100
94
89
83
71
59
高级工
110
99
97
94
88
83
77
66
55
中级工
106
95
93
90
85
80
74
64
53
初级工
及以下
100
90
88
85
80
75
70
60
50
国发[1978]104号、闽人福[1984]119号退职人员;55元注:计发比例不在表列标准的退休人员,按其实际比例计发。
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福州地区补贴标准表
计发比例
100%
90%
85%
80%
75%
70%
60%
50%
行政人员
正省
210
198
192
186
180
174
162
150
副省
195
185
179
174
169
171
153
143
正厅
175
167
162
158
154
150
141
133
副厅
165
158
154
150
146
143
135
128
正处
150
144
140
137
134
131
124
118
副处
140
135
132
129
126
124
118
113
正科
135
130
128
125
123
120
115
110
副科
及以下
130
126
123
121
119
117
112
108
专业技术人员
教授
175
167
162
158
154
150
141
133
副教授
150
144
140
137
134
131
124
118
讲师
135
130
128
125
123
120
115
110
助教
及以下
130
126
123
121
119
117
112
108
工人
高级技师
135
130
128
125
123
120
115
110
技师
133
128
126
123
121
119
114
109
高级工
及以下
130
126
123
121
119
117
112
108
退职人员(含闽人福[1984]119号):110元
注:计发比例不在表列标准的退休人员,将100%标准中除85元(副厅级及以上干部和教授为90元)部分不打折外,其余部分按其实际比例计发。
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福州地区生活津贴标准表
计发比例
100%
90%
88%
85%
80%
75%
70%
60%
50%
标准
10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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