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包方需警惕的三大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2:10:17 128 人看过

发包方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工程质量和追偿索赔的事。

1、发包给有资质的承包人

为了贪图便宜、省事,发包人可能会随意的把小工程给个没资质的包工头做,但这种发包给不具有资质施工队的行为是违法的,发包方面临着各种风险。

(1)质量风险:工程虽小,但关系到质量就是个头疼的事,双方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发包方就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请求对方赔偿实际的损失。

(2)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风险:没资质的承包方往往存在着资金实力弱、技术不强的缺点。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发包方虽然有权拒绝付款,但若因此导致承包方发不了工资,发包方需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这时发包方会面临着该笔债务沦为坏账的风险,难以收回。

(3)被罚款的风险:发包给不具资质的承包方,单位将会面临高达将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因此无论工程大小,为了您的权利,都请发包给有资质的承包人。

2、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

发包人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给承包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例如:施工前的准备主要是办好各项施工手续、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工程进度款、技术支持等。如果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导致工程变更,不仅要承担增加的费用,还要承担因此给承包方带来的损失。因此,发包方应积极与承包方协商、相互配合,如果只是小矛盾,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后再解决。

3、一定要组织竣工验收

为了省事,发包人往往不经过验收程序,直接将工程拿来使用,但这时,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可能无权向承包方索赔。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视为已经验收合格,除非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地基出现问题,否则发包人自己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此,虽然验收程序繁琐,但如果您不履行,所享有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发包方在工程建设中不仅应注重承包人资质、提供施工条件、履行义务,还应该在订立建设合同初期明确双方的责任,实时掌握工程资料,避免权利被损害。

企业破产清算应关注三大问题

破产企业核算与常规会计差异破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与常规会计存在一定的差异,在组织会计核算工作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破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与常规会计有哪些区别。

其一,会计主体的区别。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破产案件,会计主体从原《破产法》的破产清算组变成了破产管理人,二者在人员构成、责任划分和监督力度等方面都存在本质差别。

其二,停止正常经营的区别。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虽然必要的合同将继续履行,个别生产经营活动也将继续,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基本停止。此时,原来正常经营时的会计假设要素将不存在,企业处于停止正常经营状态。

其三,清算期间的区别。破产清算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为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日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日,它取决于破产清算程序实施期间的长短,并且其会计核算不存在持续性和周期性,破产清算期间也因此具有临时性和一次性的特征。

其四,货币计量的区别。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币值不变的假设已不再适用。破产企业清算会计要假定破产财产以清算价值计量,在对破产财产估价时,不但要考虑币值变动因素,还要顾及财产清算的价值贬值问题,清算负债无论是否到期,均以现实价值偿债。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日至破产程序终结日这一清算期间内,将实现破产的最终结果,法人主体资格消失、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变卖资产并偿付债务。为了能够清晰反映清算过程和结果,满足破产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我们将清算资产、清算负债、清算净资产、清算损益作为破产企业会计要素构成的内容,并构成破产清算会计报表的基本框架。

破产清算中会计处理的顺序企业破产时破产管理人的会计处理工作应按以下步骤展开,这也是破产企业清算时会计处理的基本顺序:

第一步,接管破产企业资产和债务等,设置新账,编制接管分录,结转期初余额。

第二步,确认、计量破产资产和破产债务,编制以可变现净值为基础的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

第三步,根据批准的财产变现方案,将应变现的财产予以变现。

第四步,按法定程序分配破产财产,核算清算损益,确认清算净资产。

第五步,编制破产清算会计报告,办理注销登记,结束清算工作。

破产企业会计处理要点破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与常规企业会计有一定的区别,在实务中,我们从破产管理人的角度,需要注意会计账务处理的3个要点。

要点一,处理破产财产。对于被界定的破产财产,可以采用拍卖、招标、协议3种方式处置变现。

与此同时,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包括收回应收账款等债权,变卖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处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对外投资等。这些破产财产在处理时同时涉及相关税费的计缴,结算终结时还应结转其清算损益。

以收回应收款等债权为例,企业收到原债务人以现金、银行存款等方式交来的应收款,或以原材料、产成品等实物资产抵顶有关债权时,应按实收金额或预计可变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收金额和预计可变现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应收金额,贷记应收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核销金额,借记清算损益,贷记应收款等账户。

要点二,支付破产费用和偿付共益债务。处理完破产财产后还需要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需要注意的是两者清偿的先后顺序,破产费用应优先于共益债务。支付时应按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清算终结时应将其转入清算损益中,借记清算损益,贷记清算费用。

要点三,偿还其他债务。新《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时,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税费等账户,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

对于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费用,应直接进入清算费用账户进行核算。清算终结时,按有关规定,对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需注销的债务,应借记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借款等账户,贷记清算损益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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