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执行的条件內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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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指定执行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应及时终结执行。二是案件长期未能执结。对在6个月的法定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当然,指定执行案件还应该是在执行法院存在下面的情况而长期不能执结的前提下进行:一是受到外来因素的干扰,如地方主义的干扰,某些地方领导的非法干预,被执行人的阻挠等等;二是执行法院怠于行使执行权,故意拖延执行,办关系案、人情案等;三是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法院执行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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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执行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执行管辖权转移的案件,指令本辖区内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因为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难以克服的阻力,使案件难以执行,或者是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怠于行使执行权,使案件久拖不执、久执不结,而采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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