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铺出租合同履行完不让怎么处理
商铺出租合同履行完不让的,双方可以先和平沟通,和谐处理,确实达不成一致,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三十条【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
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期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
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逾期不返还,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逾期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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