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转业后,单位购买的房屋是否应当返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09:24:50 221 人看过

1、职工的法律解释:

(1)职工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和文化程度。工会是职工自愿团结的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在财产方面,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取得“工资”的实质是劳动者以各种形式、不同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就业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它不仅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包括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学徒工和其他劳动者。试用期内的职工也属于职工范畴。从范围上看,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都有职工,其中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股份合作企业职工、合资企业职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私营企业职工,三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

(2)职工与职工的区别:

<1)职工的含义是指机关、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行政或业务人员。员工更像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在计划经济时期,工人阶级是职工的主流;

职工主要是指企业中的行政人员和业务人员,主要存在于公司制企业中。员工也反映了“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如“XX公司员工”,但“XX建筑(环卫)员工”很少。一般来说,员工包括在员工中。

2)将企业员工称为“员工”更为恰当首先,要打破企业员工的传统称谓,它不同于国家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共服务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履行职责。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摒弃“国家干部”的笼统概念,有利于对职工类别的认识,才能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

其次,把员工称为“员工”,有利于彻底打破企业“干部”与“员工”的身份界限,巩固和完善企业的整个劳动合同制度。过去,企业里有国家干部、正式工、临时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整个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虽然所有员工都被称为合同工,但传统的分工观念仍然存在,制约和阻碍了整个劳动合同制度的巩固和完善。如果将企业员工界定为“员工”,那么临时工、农民工、农民工等传统观念将逐渐消失,企业员工的平等地位得以体现,这也有利于建立面向全体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三,将员工称为“员工”,有利于打破员工的传统界限。现在,仍有少数人认为自己过去是正式工人和国家干部,企业不会也不应该这样对待他们。传统意义上的“工人”观念根深蒂固,引发了一些毫无根据的矛盾和纠纷。通过对企业员工的准确界定,可以为那些固执己见、不求进步的员工敲响警钟,增强他们的竞争意识和紧迫感,使他们警醒、警觉、自律,自觉接受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已出台的相关房改政策、法律法规,对职工辞职、调动时,单位购买的房屋是否应返还原单位,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房改精神,如果单位在购买房改房时不与职工签订工作年限等附加协议,职工有权自主处置所购房屋,包括带走和买卖,而单位因各种原因无权收回房屋或增加条件。如果单位在售房时与职工签订了工作年限等方面的附加协议,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这通常分为两种情况:

1。补充协议符合国家政策,不违法,双方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和履行。

2。补充协议违反房改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一方真实意愿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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