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局: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依法依规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
(一)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二)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三)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关于征地报批材料要求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苏政办发〔2005〕11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通知》(苏国土资以〔2007〕175号)的规定,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的同时,应将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下列有关材料列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一)《征地告知书》(见附件1)和《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见附件2)。
(二)《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见附件3)。报批征地材料中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为拟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土地调查结果的汇总表,拟征各农户土地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的分户确认表,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此表制订,填写并确认后留存(归档)备查。
(三)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提供听证笔录、听证纪要或听证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其他要求
(一)征地依法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是国务院规定的征地必经程序。落实征地报批前的规定程序,是在征地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的重要措施,也是避免征地矛盾、确保征地顺利实施的有效保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扎扎实实做好征地报批前的各项工作。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从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出发,周密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被征地农民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同时,对征地前可能产生争议的有关程序的实施过程,可以采取摄像、照相等方式进行记录,取得的资料应妥善保存备查。
(三)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用地报件。征地报批时不能提供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等必备材料的,不予受理用地报件。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件:1、征地告知书
2、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
3、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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