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5:34:34 409 人看过

如果导致各公司法人财产、人员等无法区分,已经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

关于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法理分析。第一种观点认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第三条更是直接规定了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第一种观点对于相关法条的理解过于片面,深刻理解前述法条内涵可以知悉,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人格独立主要体现为财产独立,一旦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同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

因此,如果直接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能导致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关联公司应当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法律分析。由于过去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公司滥用人格权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状况时有发生,新《公司法》则对法人人格否认作出了相关规定。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即所谓解开公司面纱制度在《公司法》的直接体现。

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再认识

专业律师认为,虽然最高院的指导案例以及司法实践都已经认可了由于公司法人之间人格混同可以导致了人格否认,但是考虑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在现代公司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既有成文法规定,法院在适用这一人格否认制度时应当保持高度谨慎。通过研究发现,现目前我国各地的司法实践在进行人格混同的认定时,均系着重通过对财产、业务、组织机构等方面审查认定并最终判断是否适用人格混同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但是对此类要素的认定只是对人格混同做了形式上的认定,是否要对公司的人格进行否认还要做两方面的实质认定并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着重分析。

一是应当判断这一混同是否达到了损害公司独立人格的程度;二是适用前提必须是该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实质结果。首先,如果经过审查发现某几家疑似关联公司的法人之间出现了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混同,不能立即判定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应从实质上判断该混同其是否已经导致否定该对外直接承担履行义务的法人人格,即假若在本案中虽然四公司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形式上混同,但直接债务人乙公司实际上对自己及其他三公司均有独立支配其财务、人员的能力,则本案中是否应当进行人格否定则应值得商榷。其次,如果法院已经在形式和实质上均对公司法人之间的人格混同进行了认定,亦不能直接对公司人格进行否认,而还应当审查该混同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实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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