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0 22:14:30 302 人看过

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

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局)、财政分局: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1〕109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22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非福利机构送养的弃婴、未与福利机构签订家庭寄养协议的弃婴不属于此次补助范围)。孤-儿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局)要依据有关规定确认孤-儿身份,核准孤-儿人数,做到应保尽保,并注意保护孤-儿隐私权。

二、科学制定孤-儿养育标准

我市确定孤-儿最低生活养育标准为:残疾孤-儿每人每月1200元,健全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三、严格申报审批程序

(一)机构内集中供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市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的孤-儿,由市社会福利中心负责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1),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审批;石-龙、麻-涌、望牛墩、寮步、黄江、南城等镇(街)集中供养大龄孤-儿的福利机构填写《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2)、《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3),报所在地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审批,并报镇(街)财政分局及市民政局备案。

(二)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或本人(即孤-儿已满18周岁且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向孤-儿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会事务办(局)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的《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报审批表(附件4);

②孤-儿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失去父母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

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

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⑤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⑥孤-儿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⑦孤-儿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的《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报审批表审核意见(附件4)。

2.审核与审批。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为符合条件的孤-儿办理银行存折,与孤-儿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附件5,孤-儿年满18周岁的无需签订该协议),并将有关申请材料、存折复印件及填写好的《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6)和《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7),报市级民政局审批,同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对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局)核查,在《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4)提出审批意见。对审批通过的孤-儿,镇(街)社会事务办(局)要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死亡(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基本生活发放申请审批手续。

四、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孤-儿基本生活费参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实行社会化发放。

(一)发放渠道

对市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市财政局经市民政局,将款项划拨到市社会福利中心账户;各镇(街)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市财政局经市民政局,将款项拨付到各镇(街)财政分局账户,由各镇(街)财政分局直接划拨到孤-儿或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协助财政分局进行发放。

(二)发放时间

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从2011年7月1日起计发。2011年首次申请的,按申请审批程序于9月30日之前报市民政局审批,今后新增加的孤-儿,在当月报市民政局审批,并经审批通过的,于次月起据实发放基本生活费。

(三)停止发放

孤-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的。

5.年满18周岁及以上仍在校全日制就读的,毕业后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建立孤-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各镇(街)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结合起来,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基本情况,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和各福利机构要按照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录入孤-儿信息,并在每月10号前更新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逐步实现孤-儿基本信息管理动态化和电子化,健全孤-儿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二)明确法律责任,保障孤-儿权益。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局)应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与10周岁以上的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三)加强监督指导,坚持专款专用。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局)、财政分局要加强对孤-儿养育状况的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工作。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要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每年1月20日前,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局)、财政分局要将本地上年度集中供养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人数、资金安排等情况(附件3、附件7、附件8),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联合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附件:

1.《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2.《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

3.《广东省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

4.《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报审批表

5.《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

6.《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

7.《广东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

8.《广东省孤-儿保障资金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杜江,联系电话:22832531,1372819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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