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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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 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甘人社通[2010]375号)精神和2011年2月22日省人社厅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布置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社会保险法》实施,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好我市城镇国有企业中原“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二、基本原则 根据甘人通[2010]375号文件规定精神,按照自愿申请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国有企业为重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坚持低进低出、有弹性、可选择,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采取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三、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与对象截止1994年12月31日前,曾在我市城镇国有企业中工作过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在参保交费后纳入全省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管理。 1. 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居民户籍; 2. 1994年12月31日前,曾在我市城镇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 (二)参保方式与办理时限 1.参保方式。按照自愿申请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原“五七工、家属工”所在企业(主办、主管单位,下同)负责,曾在多个城镇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由最后一个企业负责;企业及主办单位不存在的由所在市、县区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2.办理时限。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由所在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三)缴费方式与标准 1.缴费方式。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一次性缴纳。实际劳动年限满20年以上,按照个人40%、企业60%的比例缴纳。实际劳动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个人50%、企业50%的比例承担;实际劳动年限满3年不满10年的,按照个人60%、企业40%的比例承担。企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在签订缓缴协议后,可在缴纳三分之一的基础上,分年度逐步缴清,最多不超过三年。对企业现已不存在的,由个人承担全部缴费。 2.缴费标准。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公平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由企业结合原“五七工、家属工”的实际劳动年限和缴费能力,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确定选择一次按3.95万元、3.35万元、2.75万元标准缴费。截止2010年12月31日,男、女年龄在60周岁以上人员,按年龄递减缴费额。即:选择按3.95万元缴费,每增加一岁,减少1975元;选择按3.35万元缴费,每增加一周岁,减少1675元;选择按2.75万元缴费,每增加一周岁,减少1375元。 (四)享受条件与待遇标准 1.享受条件。纳入养老保险管理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可按月享受养老金。 2.待遇标准。按3.95万元、3.35万元、2.75万元不同标准选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按600元、500元、400元的标准从参保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不满上述年龄的,在其到龄后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男女达到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缴费,直接纳入统筹,每月养老金按600元发放。 3.其它待遇。纳入养老保险管理的原“五七工、家属工”同时享受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助费和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纳入后养老金的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问题处理。 1.其它问题处理。原“五七工、家属工”按政策规定纳入养老保险管理后,一律按本《方案》规定执行。本方案实施前,按月享受的其它相关待遇不再重复享受。原发放待遇高于本方案标准的部分,由企业负责补差,并在今后调整养老金待遇时逐步冲减。 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后的医疗保障问题,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 四、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 成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委、工信委、监察、财政、公安、审计、信访、商务、工会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部门主要职责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做好具体工作的协调指导与落实,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各工作环节进行监察,实行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行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对符合条件人员年龄、户籍身份的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等;市国资委、工信委、商务局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开展工作,对所属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把关认定,及时解决和处理系统内出现的各类疑难问题和企业的维稳工作;市信访局负责此项工作中有关人员上访和相关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市工会负责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权益的维护和宣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此项工作的总指导协调,根据工作职责要求,下设四个工作小组。 1.协调指导组。由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负责,并由失业保险处、社保局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政策的解释、工作联络协调、经办流程的制定和总结上报工作。 2.资料审核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由本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指导本行业企业的调查摸底、费用筹集、人员公示、资料审核、上报及其维稳工作。 3.复核认定组。由市社保局负责,由本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申请人员资格与资料的复核认定,各类工作情况的汇总与工作的指导监督。 4.缴费发放组。由市社保局负责,由本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对符合条件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待遇审核发放以及基金的管理等工作。 五、时间安排与人员认定 1.时间安排。按照省上统一部署,结合各县区、各企业具体实际状况,有步骤、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开展这项工作。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对管理基础相对较好的企业和人员可先行纳入统筹管理。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月23日-3月10日):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安排部署。 第二阶段(3月11日-4月30日):各县区、各企业及主管部门准备阶段;调查摸底,收集资料,填表登记,资格审查。 第三阶段(5月1日-8月31日):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基金征缴、待遇审核发放等。 第四阶段(9月1日-11月15日):各种疑难问题的处理,总结上报。 纳入人员的审核认定。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自愿要求按本方案意见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须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负责进行人员资格认定和公示,报送本企业主管部门复核签注意见后,再上报所在市、县区审核工作小组审核,然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企业不存在的由所在市、县区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进行人员资格认定和公示,上报所在市、县区审核工作小组审核,然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城镇国有企业原“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养老保险工作,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具体而复杂的工作,各县区、各企业及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类指导、重点推动、抓好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成立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靠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共同做好民生工作。人社部门要领导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开展这项工作,企业及主管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责,精心组织,认真细致的做好摸底、登记、核查和公示工作。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原则,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把各项政策切实落实到实处。 (三)把握政策,积极稳步推进。各县区、各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准确把握好参保范围、条件、人员认定及其他问题处理等政策规定,执行好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落实好缴费渠道,统一掌握好口径,严格规范操作,注重实际效果,做好实施中的各项服务工作,切实把好办好。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有步骤、有组织、有计划地有序推进此项工作。 (四)严格纪律,确保顺利实施。各单位工作小组要遵守工作纪律与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政策,规范运行操作。对企业提供的有关原始资料要认真核查甄别,实事求是。对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要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工作中要建立监督监察机制,监察部门积极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扩大范围等问题的发生,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各县区、各单位在实施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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