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所有量刑过重依法应当提起抗诉的案件都得到平等对待,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在这一职能上的工作量成倍增加,司法资源是否已经为此准备好?检察机关又该如何在现实条件下避免选择性执法呢?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法院量刑过重为由,对一起职务侵占案提起抗诉。据称此案是该市检察机关首次以量刑过重提起的抗诉。(昨日《北京青年报》)从法律上看,这个“首次”的到来不应如此之迟。在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的法律理由中,既包括重罪轻判,也包括轻罪重判。以往检察机关没有发现法院量刑过重的案件,我们很难下这样的论断。检察机关自己也承认,由于受“重打击、轻保护”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检察院的抗诉都是“抗轻不抗重”。换言之,在一些案件上,法律可能被选择执行了。
如果我们承认“重打击、轻保护”观念在过去的司法实践具有较普遍的影响,那么它不仅作用于检察机关,也同样作用于审判机关。在这些观念影响下,法院的量刑不当可能更多表现为“轻罪重判”,而不是“重罪轻判”。也就是说,在以往,即使检察机关对所有的“重罪轻判”案件都提起了抗诉,那么也必然有许多“轻罪重判”没有被提出抗诉。只是,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量刑不当的裁决以抗诉的权力与责任,却缺乏具体的检察机关失职于此的责任追究。
而今天,北京检察机关就量刑过重提起抗诉的“破冰之旅”已经启程,这无疑值得鼓励与赞赏。但我们更需要具体的责任追究,来保证所有依照法律“应当提出抗诉”的案件都能被抗诉。“首次”之后能否有“二次”、“三次”,我们对检察机关,更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抱有期待。
此外,要让所有量刑过重依法应当提起抗诉的案件都得到平等对待,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在这一职能上的工作量成倍增加,司法资源是否已经为此准备好?如果检察机关的人力和物力不足以支撑对每一起法院量刑过重的案件,都依法提起抗诉,其结果仍然会停留在选择性执法上——究竟哪些量刑过重的案件值得优先考虑抗诉,哪些量刑过重的案件又可以在实践上忽略过去,现行立法上并未向我们提供一个可资操作的标准。检察机关又该如何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实现司法的公正与公平呢?
毋庸讳言,在近三十年的司法实践中所遗留下来的选择性执法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彻底完成一次漂亮地转身。尤其是执法理念的转变,既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长期过程,又亟待一个制度化的责任追究体系来催化和保障。
《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已经列入了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划当中,我们期待这次修订能够将法律文本上的“应当抗诉”,约束为司法实践中的“必须抗诉”。法律必须先完善对那些抗诉工作中严重失职的责任认定及追究,如果对应当抗诉的案件不抗诉也没有任何法律后果,抗诉也就成了一个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或不适用的权力游戏。许多经验都在告诫我们,不受约束的权力是靠不住的,抗诉权亦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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