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刑事审判指定管辖的若干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50:54 114 人看过

一、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需要实行指定管辖案件的范围掌握不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由此不难看出,立法对指定管辖的确立,本意在于体现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目前,有不少案件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由承担侦查任务的检察院向对应的法院起诉。这种指定管辖对立法本意是有所突破的,但是在有所限制的前提下通过指定管辖,解决一些特殊案件也是可行的。问题在于如果指定管辖的适用过于随意,把一些不需要指定管辖正常审理的案件,以所谓被告人长期在某处任职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通过指定方式移送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这种不适当地扩大适用范围,势必对正常的诉讼秩序有所影响,甚至容易导致因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出现争管辖,发生违法审判的情况。

其次,指定管辖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也是做法各异,影响到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实践中,有的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简单地理解为只要有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决定书,法院就可以受理;有的法院收案后,向上级法院请示要求由本院审理;还有的先由上一级检、法两院协商,指定某基层检察院、法院受理后,分别下达指定管辖决定书,承担指定管辖任务的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据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第一种做法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第二种做法表现出有向上级法院要管辖的倾向,而且有的案件需要向省院甚至最高法院请示,在短短的七日内要求上级法院迅速研究并作出答复,在衔接上也会产生困难。第三种做法基本精神是正确的,但是上级法院下达指定管辖决定书后,下级法院接函后等待起诉,也不够严谨。

二、需要实行指定管辖案件的范围把握

首先,要强化程序公正的理念。管辖是程序中的重要方面,其能否正确启动事关整个诉讼程序的公正性。现代诉讼制度是以审判为中心,因而,审判管辖的确定是刑诉法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权能。对此,有的同志不能全面理解,认为检察机关同样可以确定指定管辖,但这种指定管辖是检察机关内部就侦查工作所作的安排,无法启动审判管辖,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讲,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相对应的法院无权受理。

指定管辖适用范围主要为以下几种情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

2、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精神,本院司法干警及近亲属犯罪,不宜在本辖区法院审理的;

3、有关部门牵头查处的串、窝案案件,为使审判及时进行,也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由几个基层法院分别受理;

4、领导干部或司法系统人员犯罪在当地有影响,且领导干部所担负的职责与司法工作有关联,可能会影响到公正司法的;

5、对偶性犯罪如果确因庭审需要也可以进行指定管辖,如行、受贿案件,由同一法院审理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6、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如果认为改变管辖更有利于起诉与审判的。

三、指定管辖审批程序的完善

鉴于目前指定管辖审批程序不尽统一,及时加以完善很有必要。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指定管辖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本文关于指定管辖范围把握的第1、2种情形,这两类情形实际是法院有管辖权,但考虑到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法院也可以直接受理,不完全受前述程序的限制,只是向上级法院提出改变管辖的请示,上级法院同意后,下达变更管辖的决定书。另一种情况即为前述所列的四种情形,就需要按确定的程序运作,上级法院同意后下达指定管辖决定书。二是指定管辖的确定,系本地区有管辖最终确定权的检、法两院进行协商,由检察系统逐级下发指定管辖决定书,基层法院收案后逐级层报请示,上级法院逐级下达指定管辖决定书。三是对指定管辖确定后因案件事实证据或定性发生变化,需要撤回起诉重新起诉的案件,无需再次办理指定管辖手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30日 22: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性犯罪相关文章
  • 对少年法庭“集中审理、指定管辖”改革的思考
    对少年法庭集中审理、指定管辖改革的思考闵涛早在1999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卢湾、南市等四个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移送至长宁区法院审理,随后,在全国各地法院也参照集中审理、指定管辖模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我省的鸡西市、牡丹江市等法院也适用此模式多年,而得到一些有益经验。一、集中审理,指定管辖的作用和意义近年来,虽然少年法庭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对少年法庭的重视程度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和基层司法机关领导的人为因素;少年刑事案件数量有限决定了具有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多数人员人均受理案件数量明显偏低,如我院2004年至2006年的三年时间里共受理少年犯案件34件,审判人员年人均审不足6件;缺乏法律规范导致少年法庭在案件审理程序上规范不一和量刑出现区域不平衡;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和人员不稳定且专业化审理程序不高等等。集中审理、指定管理模式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具有积极
    2023-06-06
    267人看过
  • 二板市场风险防范的若干法律思考
    设立二板市场(我国称创业板市场),让中小企业上市融资,不但是国际经济社会的一大创举,同时也取得了巨大的市场绩效。它一方面拓宽了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其加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健全了风险投资机制,完善了证券市场。(注:赵志刚:《二板市场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世界经济情况》2000年第11期。)为了解决我国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困难问题,为我国刚刚起步的风险投资开辟一条新的退出渠道,为我国经济发展开拓一个新的增长点,我国政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划建立二板市场。1998年9月国家科委召集了一个咨询论证会,会议的主题便是如何通过建立中国的二板市场,创设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从而推动中国高科技的发展。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在现行《公司法》第129条的基础上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
    2022-05-03
    237人看过
  • 南通中院规范刑案指定管辖
    为了从根源上规范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南通中院积极主动与南通市检察院协调沟通并达成共识,指定基层检察院异地侦查的案件,除法律规定不便犯罪行为地审理的,尽量在侦查结束后退还原来案发地区审查起诉,使刑事诉讼法属地管辖权的规定落到实处。近年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过程中,发现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着诸如法律对指定管辖规定不够具体、系列案件由不同法院审理等现象。针对这些问题,南通中院根据控诉权启动审判权的现代司法原理,认为指定管辖的建议还是由检察机关提出为妥,由法院自行指定不利于检察机关的诉权行使以及其对法院的监督约束。为了从根源上规范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分管院长牵头、立案庭长具体负责,南通中院积极主动与南通市检察院协调沟通并达成共识:指定基层检察院异地侦查的案件,除法律规定不便犯罪行为地审理的,尽量在侦查结束后退还原来案发地区审查起诉,使刑事诉讼法属地管辖权的规定落到实处。
    2023-06-06
    205人看过
  • 有关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著述也不多见。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基于此,笔者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希望
    2023-06-14
    337人看过
  • 关于推广和应用管理会计的若干思考
    一、影响管理会计推广的主要因素总体来看,管理会计在我国的应用仍然处在初级阶段,一是应用范围较小,只有少数大型企业运用了这种管理手段;二是应用水平不高,没有充分发挥管理会计的服务功能。管理会计在我国发展缓慢,既有企业内部的原因,也有企业外部的原因。从企业外部环境看,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只不过是国家这个大经济实体的一个生产车间或分厂而已,管理会计作为提供决策信息的内部会计,在这种体制下几乎没有什么作用。从企业内部看,我国尚未形成较为成熟的企业家群体,企业经营者的整体素质不高,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同时我国会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不高,也是阻碍管理会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二、加快推广管理会计的主要思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企业制度改革的完成,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胜败将越来越依重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这既使我们看到了管理会计应用的光辉前景,同时也加大了加快我国管理会计发展的紧迫性。在此,
    2023-04-24
    143人看过
  • 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思考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管理人、强化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应该结合相关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进行协调,并不是破产法内部能完全解决的。这里侧重探讨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制度构建。民事责任是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因故意或过失损害了当事人利益,通过财产赔偿或补偿的救济制度。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中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民事责任只有这一条原则性规定远远不够,在具体作法上我们建议借鉴国外经验,设置保证金和执业责任保险。保证金是对于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时因故意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保证风险金,具体作法是在担任破产管理人之后、管理处分破产事务之前,破产管理人须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其在违反义务致使当事人财产遭受损害时的赔
    2023-06-06
    168人看过
  • 有关数罪并罚的若干思考
    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基本制度之一,其对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创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意义重大,以下将分析数罪并罚原则,浅谈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原则,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赎罪如何实行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数罪并罚的核心和灵魂,它一方面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质和特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制约着该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效果。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吸收原则。即对数罪采取重刑吸收轻刑的处罚原则,在对各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予执行。采用这一原则对于某些刑种如死刑、无期徒刑是适宜的,且适用颇为明显,因为其违背了甼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有重罪轻罚之嫌,致使在犯数罪和犯一重罪承担相同刑事责任的条件下无疑等于鼓励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实施一重罪后,志实施更多的同
    2023-06-12
    339人看过
  • 适用逮捕措施的若干思考
    一、检察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捕与不捕的决定作出后不是代表诉讼的终结,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以法院的最后判决为准。然而,往往出现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的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处拘役、缓刑或者免除处罚。而拘役、缓刑、免除处罚等刑罚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均不及逮捕,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不当适用逮捕措施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检察实务中,有时逮捕的随意性比较大,在同一个案件、同一个诉讼阶段,有时出现取保候审逮捕取保候审反复适用;有时在共同犯罪案件部分同案犯到案、案件事实尚未查清、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适用逮捕措施不是考虑有逮捕必要的法定条件,而是为了方便下一步的侦查活动作出逮捕决定;有时在慎用逮捕思想的指导下,将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导致后续诉讼的困难与执法的不一,等等。二、适用逮捕措施的思考。上述现象,说明有必要统一认识,既要保证对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人
    2023-06-11
    408人看过
  • 刑事指定管辖违背级别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违反管辖规定可能会导致案件移送或审判结果的改变。其中,违反地域管辖规定和级别管辖规定是较为常见的情况。对于地域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而级别管辖规定则主要涉及审判人员回避等问题。总的来说,在管辖权不明确或有争议、有管辖权但因为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可以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管辖。 违背刑事指定管辖规定的司法审查与合法性评估是指对刑事案件中违反指定管辖规定的行为进行法律审查和评估的过程。刑事指定管辖规定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设立的,违背规定可能导致司法程序的不当干预和权益的侵害。在司法审查中,法院将对违背指定管辖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证据收集和法律评估,以确定其是否违法。合法性评估则是对法院的判决和决定进行审查,以确保其
    2024-09-26
    427人看过
  • 关于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若干思考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法律的明确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却不尽如人意,进而影响到法庭庭审质证的正常进行。本文拟就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若干问题做一探讨,以求教于方家。一、鉴定人出庭的现状调研发现,自《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在厦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案件有173件(法院法医鉴定的有83件,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的有90件),其中鉴定人出席参加庭审质证的仅有2件,可以说,绝大部分的鉴定人都不出庭。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无疑是客观存在的。首先,鉴定结论为法定证据的一种,需要经过当事人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不出庭,当事人就无法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从而使其所享有的质证权落空,并且影响了法庭庭审质证的正
    2023-06-06
    286人看过
  • 完善行政确认判决之若干思考
    自行政诉讼法颁行以来,学界一直呼吁将确认判决纳入立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施行以来,确认判决被司法实践广泛运用。虽然理论、立法与实务皆对确认判决投注关切的目光,但这并不表明对其有清晰、完整、正确的洞悉。随着行政诉讼法修订讨论的不断升温,确认判决将由新的诉讼法典所规范已是必然。此时,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确认判决进行反思、整合与重构不可或缺。本文拟通过对行政确认判决相关理论的分析,澄清当前存在的谬误,一并指出现行法律规定之不足,以期引起对此问题的关注,并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建言。一、确认判决之再认识所谓确认判决,是指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确认被诉之对象合法、有效、无效或违法的判决形式。尽管确认判决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确立较晚,而且其赖以存续的法律基础远不及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等其他判决形式深厚,但其被关注的程度却超越其他判
    2022-04-05
    314人看过
  • 关于国有企业审计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个别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国有企业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为我国注册会计师开辟了广阔的审计领域,使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量大大增加,但是由于国有企业本身所具有的诸如成立时间长,历史遗留问题多,规模大,分支机构众多,一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等特点,国有企业的审计与其它企业的审计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从去年国有企业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看,效果并不十分令人满意,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笔者认为,为了搞好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政府部门等有关各方应当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事务所的胜任能力与资格认定问题在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中,会计
    2023-04-24
    337人看过
  • 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指定管辖如何规定
    一、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第17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18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第19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
    2024-01-31
    393人看过
  •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的思考
    1997年新刑法第24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1979年原刑法第21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显然新刑法在犯罪中止的认定方面修改不大,在处罚方面作了修改,使之更具体、更详细。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
    2023-04-22
    279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性犯罪
    相关咨询
    • 审判管辖是指哪些意思呢?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31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分工。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简单地说,立案管辖就是分辩由哪个机关管的,审判管辖就是分辩由哪个级别或哪个地方的法院管。 法院享有立案管辖权的案件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第246
    • 指定管辖范围的规定条件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1-21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因管辖不明、存在争议或者管辖不便而依法变通、指定下级司法机关管辖的情况。事实上,在刑事领域,可能存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指定管辖需要指定管辖的三种情况是:1。管辖权不明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况;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几个机关可以同时依法管理,即可以管理或不管理,经协商仍未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况;3、不方便管理:由于客观或紧
    • 刑事审判中地区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刑事案件管辖中地区管辖有什么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刑事审判中地区管辖的规定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
    • 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若干思考
      重庆在线咨询 2021-01-14
      内容摘要: 婚约财产纠纷是农村地区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受民间习惯影响较大。本文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意见对婚约财产纠纷的类型进行了具体划分,对实践中有争议的两类婚约财产问题进行了细致剖析,为基层司法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婚约财产纠纷是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其人民法庭受理的常见纠纷之一。①我国婚姻法对婚约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
    •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