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是一个小区的业主之间形成的一种共同的约定。
业主公约的效力:
(一)
地域效力。业主公约的地域效力是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业主物业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共有设备设施等,具体应以城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的四至界限为准。
(二)对人的效力。由于业主公约必须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签字承诺,因此业主公约的效力范围当然涉及全体业主。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制订和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一)草拟、公示文件。
筹备组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业主公约》(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及其通知,并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公示5日;同时,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经征求意见,筹备组将修改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再次公示5日。
(二)确认业主投票权。
筹备组向物业管理公司、发展商索取资料,确认些业主人数和身份,确定每户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正在建设尚未竣工交付的房屋(未移交物业公司接管的房屋)的购房者不作为首次业主大会的参加业主。
(三)发出大会通知、发放表决票。
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筹备组将选《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和票格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表决票》样本,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不少于5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届时无法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可以提前领取表决票,并于大会前交付给筹备组。
筹备组应将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同时通知区国土房管局和当地居民委员会。
(四)投票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筹备组按照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通知的要求,组织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进行投票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业主大会决定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不少于5日。
(五)刻章。
筹备组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小区(大厦)业主大会公章手续,公章式样一式两份,报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缔约过失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知识
122人看过
-
全资子公司的概念及其法律影响
174人看过
-
公司大股东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136人看过
-
合同法律效力的概念及重要性
264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法律依据
86人看过
-
隐私权的概念及其法律保护
203人看过
业主公约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制定的关于业主及使用人行为规范和守则的自律性约定,是维护广大业主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行为规范,也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法律文书。 业主公约经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 更多>
-
竞争法的概念及其立法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5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届XX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
简述XX及力的概念及其适用原则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7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发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适用刑法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发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为,生效的刑法认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生效的刑法对
-
法律上继子的概念及其法律规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4-11-14房屋转租是指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次出租的行为。这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承租房屋交付给他人使用并获取租金性质的保底收益的情况。 进行房屋转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果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将无效。 2. 如果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当事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如果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3. 如
-
公司的设立概念及其理解新疆在线咨询 2024-12-01公司设立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并依照法定程序,为设立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与公司设立登记不同,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 因此,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的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
-
环保治理的概念及其法律措施辽宁在线咨询 2023-11-09一、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三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二、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