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法院修订了其仲裁规则,其中一个更明显的变化是在第17条中将原来的“法律”替换为“法律规则”,当事方商定的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的法律,因此,超出一国国内法范围的商业习惯法被纳入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适用法律规范。此外,如果双方未能就适用法律达成协议,根据新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可以决定适用“适当”的法律规则。过去,仲裁庭必须首先确定适用的冲突规则,然后根据冲突规则的指导确定特定国家的“法律”。国际商会仲裁法院对《仲裁规则》的这一修订反映了这样一种趋势:它直接将所有国家普遍接受的、没有民族色彩的一些行为准则作为解决争端的基础。在所有情况下,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一般有两种: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具体的法律规则作为纠纷解决的适用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出裁决。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当事各方尚未选择适用于争议实质性问题的法律,仲裁庭可以通过两种方法选择适用法律:一种是自行选择冲突规则,并在冲突规则的指导下确定适用于实质性问题的法律;首先,他不援引任何冲突规则,直接适用他认为适当的实体法规则。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可以适用商业习惯法: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商业习惯法作出裁决,或者在没有选择时直接适用商业习惯法。1、商业习惯法的性质作为一个古老的概念,最初损坏是指中世纪西欧商人适用的行为准则,也被称为“法律商人”。随着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国际贸易的空前发展,有人试图通过适用不受国家限制的一般行为准则来解决贸易争端,这取代了过去完全遵守特定国家法律制度的方式。为了区别于古代的“商法”,这一适用的一般行为准则被称为“新商业习惯法”、“现代商法”,在一些理论著作中,也被称为“跨国法”、“国际贸易法”等。对于商业习惯法的性质,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持己见。国际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实证主义”和“自治”以施密托夫教授为代表的“实证主义”观点认为,商事习惯法只是一个学术概念,是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不是一个真正独立于各国国内法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商业习惯法仍然受到国家主权的限制。显然,“实证主义”的观点是从国际贸易的实际需要来看待这种被称为商业习惯法的行为准则,其合理性的重点是国家主权对这种行为准则效力的影响“新的商业习惯法是由立法机关精心制定的,反映在国际公约中,国际商会等组织出版的示范法和文件“(1)商业习惯法只有在得到一国国内法的承认并纳入其国内法体系后,才能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因此,它不是一个能够独立存在的自给自足的法律制度。换言之,商业习惯法是“在不同国家体系中制定的一部统一法律,在选择性法律范围内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涉及与国家的原则利益”,它具有"跨国法"的特征:虽然它不是由超国家立法机构制定和实施的,但事实上它可以被普遍接受,,“自治理论”的观点从商业习惯法的独立性出发,认为其存在的基础,即其有效性的基础,不在于国家承认或明确纳入其国内法体系,但事实上,这种行为准则被商界普遍接受和遵守。换言之,在国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承认之前,商业习惯法实际上已经发挥了作用。国内法强制力的功能只是确保商业习惯法的实施。持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包括丹麦学者兰杜、法国学者戈德曼等。两种意见都承认存在这样一种行为守则,当当当事各方不选择适用法律时,仲裁庭可以直接适用这种守则。两者的区别在于,“实证主义”认为商业习惯法的效力来自于对国家的承认。没有国家的承认,商事习惯法无法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自治理论认为商事习惯法的效力来自于其自身。即使国家不承认,事实上仍然有效,仲裁庭也可以使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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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国际实践是怎样的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7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国际实践 (一)适用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法律 这一法律适用规则是国际私法上著名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源于合同准据法的主观主义理论,因而亦称主观论,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基本的理论。该学说肇始于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首先提出的“意思自治说”。根据该原则,法院在审理涉外契约案件时,如果发生法律冲突,应当适用当事人双方协商选择的那个法律;若当事人在契约中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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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情形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0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提请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乃至国家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有关身份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事项不在其内。 (2)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以及准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由于此种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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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云南在线咨询 2023-08-05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非中国国籍,就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案件,参照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在实际操作中与涉外案件完全一样。 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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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法律的规定是什么澳门在线咨询 2023-09-02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等。根据法律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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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法中规定的商事仲裁制度的具体功能是什么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5调解、仲裁和诉讼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传统方式,三者分别通过其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审判机构具体实施其职能。三者各自独立,地位平等,无上下级关系,无高低贵贱之分。三者中,无论以调解、裁决、判决或裁定结案,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者在实施其职能时,彼此相互配合,密不可分,不得厚此薄彼或互相拆台、相互推委。 由于仲裁的重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