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9 21:21:21 303 人看过

保管人负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

但不具有此共性的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不适用该原则。消费保管是保管人保管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保管人在接受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后,依双方的约定,该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保管人,保管人享有对该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归还保管物时只需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即可。

一、保管人擅自使用保管物的后果

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保管人虽然没有使保管物升值的义务,但却负有尽量避免减损其价值的义务,因此法律禁止保管人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例如甲、乙系邻居,甲要出国很长时间,于是委托乙保管电视机。双方约定,为避免电视机长期闲置而造成损坏,乙可以对电视机适当使用。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或者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损坏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一)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1日 22: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货物保管可以申请仲裁吗
    一、货物保管可以申请仲裁吗货物保管事项涉及到当事人之间建立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既然是一种合同关系,那么需要遵循合同的基本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仲裁也有一定的限制,如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争议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因此,对于货物保管的相关争议,只要当事人之间约定了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的,当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可依据此约定申请仲裁。二、仲裁条款有效的条件由于仲裁是由仲裁委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解决,很明显其专业度和权威度比不上法院,但有时确实能灵活的解决很多争议纠纷。因此,许多当事人更愿意仲裁,但仲裁的适用也是有前提条件的。首先,当事人双方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需要明确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既可以诉讼又可以仲裁的约定是无效的,此时,双方不能就争议提起仲裁;其次,约定仲裁的
    2023-05-06
    165人看过
  • 用人单位可以保管身份证吗?
    不可以。根据我国法律,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用身份证或是护照等证件提供担保。一、爷爷可以把车牌过户给孙子吗不可以。原因:1、车辆可以办理过户,只要双方携带卖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买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户需要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即可,但是车牌号不能办理过户业务。2、原车牌只可以转移到车主的新车信息上,不可以过户。也就是说,即使车牌号过户到其他车辆上,半年内车牌号仍归原车主所有,半年后该车牌将进入号牌资源库。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或是注销登记时,过户必须换号,只有小货车等货运使用性质的车辆可保留原号。二、老板不退押金怎么办收取押金本来就违法了,不退押金更加违法,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有押金票和转账记录等证据,也可以到法院起诉。三、身份证被注册12306怎么办12306身份证被注册还能注册吗?在12306.cn网站注册及购票时,可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
    2023-03-19
    440人看过
  • 保管人何时才能领取保管物?
    保管物的领取:(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2)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3)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按约定给付保管凭证。保管凭证既是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据,又是保管物验收凭证。在口头合同中,保管凭证相当于保管合同。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则以交易习惯为准。妥善保管物品。这是保管人最主要的义务,保管人应从以下几方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是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管应当以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程度保管保管物。二是除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让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三是保管人应亲自进行保管,除双方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或者保管人因特殊事由(如患病)不能亲自履行保管行为外,不能将保管物转托给第三人保管。四是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场所和方法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
    2023-06-23
    169人看过
  • 保管人是否有权处置保管物
    保管人负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但不具有此共性的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不适用该原则。消费保管是保管人保管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保管人在接受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后,依双方的约定,该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保管人,保管人享有对该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归还保管物时只需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即可。一、保管人擅自使用保管物的后果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保管人虽然没有使保管物升值的义务,但却负有尽量避免减损其价值的义务,因此法律禁止保管人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例如甲、乙系邻居,甲要出国很长时间,于是委托乙保管电视机。双方约定,为避免电视机长期闲置而造成损坏,乙可以对电视机适当使用
    2023-06-28
    392人看过
  • 什么是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妥善保管义务
    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即保管合同只是转移物的占有而不转移物的所有权。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即维持保管物的现状并予以返还。因此保管人为返还保管物并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这是保管人应负的主要义务之一。有些国家和地区对保管人的这一义务区分无偿与有偿分别作出规定,从而相对应地对法律责任作出有区别的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927条和1928条规定,受寄人,应以与保管自己的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寄存物;如受寄人为保管寄存物领取报酬者,应更加严格地执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受寄人保管寄托物,应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报酬者,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92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一、保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一)寄存人
    2023-02-08
    314人看过
  •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可以保护吗?
    可以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未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有关禁止性条款的规定。未注册商标虽然可以在市场上使用,但其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有关禁止性条款的规定。如果违反了该条的规定,则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2.未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将未经注册的商标当做注册商标予以使用的行为,以及商标注册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使用在未经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标明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欺骗行为,损害了消
    2023-06-21
    451人看过
  • 保管合同纠纷可以是保管钱吗
    保管合同纠纷可以是保管钱。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一、保管合同纠纷起诉需要什么证据保管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即要证明是所争议交易的当事人。2、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包括:保管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保
    2023-02-19
    214人看过
  • 由被执行人保管财产被执行人可以继续使用吗
    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的情况可以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被执行的限制首先,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其次,这类人群还将被限制高消费,具体限制在(一
    2023-06-13
    331人看过
  • 私人可以接管物业吗
    一、私人可以接管物业吗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商品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必须是由公司制的物业管理部门管理的,这有出于安全等各方面的考虑。故如果以个人名义管理物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二、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有哪些1、总则。总则是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总的说明。总则中,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1)合同当事人,包括委托方(一般简称为甲方)和受托方(一般简称为乙方)的名称、住所和其他简要情况介绍。(2)签订本物业服务合同的依据,即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的建成年月、类型、功能布局、坐落、四至、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概况等。2、委托管理事项。委托管理事项
    2023-05-06
    389人看过
  • 无偿保管物品丢失可以索赔吗
    【案情】2005年1月1日中午,王某驾驶桑塔纳轿车到兰州灶王爷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灶王爷)就餐,餐后因醉酒不能驾车,把车停到了灶王爷的院内。2日凌晨,一名男子说来开车,保安就把大门打开,随后,那名男子把王某的车开走了。2日中午,当王某来取车时发现车没了,遂向警方报案,并与灶王爷协商赔偿事宜。灶王爷认为,王某停车时并没有交费,自己属于无偿保管,而且在此期间并没有出现重大过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则认为,虽未付费,但灶王爷并没有拒绝自己停车,灶王爷在具体看管的过程中出现过失,才导致自己的车丢失,所以,灶王爷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协商无果,王某将灶王爷告上法庭。【提示】尽到义务不赔【法律解答】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虽然王某停车没有交费,而且双方也没有任何关于停车问题的约定,但双方已经形成了无偿保管合同,灶王爷作为保管人,让无关人员将车盗走,且不能证明自己在这一过程中没有重大过失,因此
    2023-03-07
    245人看过
  • 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是否应当给付保管凭证?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给付保管凭证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交易习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也可以不给付保管凭证,但也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关于保管凭证与保管合同的关系,有的学者主张,在有保管凭证的保管中,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后,保管合同始为成立。在无保管凭证的保管中,保管合同自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起成立。这种观点的前提还是承认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是在有保管凭证的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上提出了不同的主张。这种观点没有解决在有保管凭证的保管合同中,在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后,一旦保管人应当给付而未给付保管凭证,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所以不能把给付保管凭证作为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而是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作为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只要寄存人交付了保管物,即使保管人应当
    2023-06-09
    307人看过
  • 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能要求赔偿的吗?
    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的,其寄存人是能依法要求赔偿的。保管人具有按照保管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并没有约定,而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寄存人可要求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二、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须承担责任的情况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什么是保管合同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
    2023-04-10
    355人看过
  • 保管人私自出卖保管物怎么处理
    一、保管人私自出卖保管物怎么处理保管人私自出卖保管物的处理推定其拒不退还,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后将财物私自出卖,可推定其拒不退还,可以侵占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定诈骗。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行为人出卖财物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较重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应数罪并罚。二、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如下: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妥善保管标的物;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亲自保管物品。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4.附随义务。包
    2023-06-15
    370人看过
  • 寄存人什么时候可以领取保管物
    根据民法典关于保管合同中保管物领取的规定,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时间为:(一)保管人提供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寄存人寄存物品的需求,满足随时取回物品的需求。本条第1款规定了寄存人的这一权利。即不管当事人是否在保管合同中约定了保管,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二)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在现实生活中,保管只是物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的短暂停留。一般来说,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管不是没有期限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促使该保管行为尽快完结。(三)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有约定的,保管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没有特别的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一、如何理解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如何理解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但由于货币、有价证券或者金银财宝等贵重物品的保管比一般物品的保管要
    2023-02-25
    251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保管人可以将保管物找人代管吗,未约定保管期间的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8
      一.保管人可以将保管物找人代管吗保管人负有亲自保管的义务。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保管人在未征得寄存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比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当保管人患病而不能亲自保管时,可以不经寄存人同意而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法律要求保管人亲自保管,对社会生活及交易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公民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基本上是基于公民之间的相
    • 货物保管人受保管物损坏是否可以要求其赔偿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11
      保管物损坏保管人要赔偿的情形是: 1、保管物在储存期间毁损、灭失的;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违反合同,保管不善造成的; 3、保管物的损坏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的。
    • 法院可以保管活动物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08
      对于活动物属于涉案财产的,法院可以查封或扣押,但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不损害、损失为前提。在民事诉讼的审理或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而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所有的动物(如饲养的牛、羊等)就属于其合法所有财产,法院可以予以查封。对于被查封的动物,如果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执行人保管。
    • 保管人在保管期限内可以解除保管合同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2-02
      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没有任意解除权。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真的有保证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7-12
      未经许可擅自处分保管物的,可以要求保管人予以赔偿。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损坏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保管物造成的损害强调的是基于保管人转保管的过错造成的损害。 一般来说仓储保管人的义务如下: 1.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 2.验收货物。保管人应该在接受仓储物时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 3.签发仓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