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买卖是买卖关系中的一种品质担保,在交易过程中,出卖人应当按照样品的质量标准向买受人交付物品,买受人接收到样品后应当妥善保存,当双方产生产品质量纠纷时,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买受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一、样品买卖的效力是什么
由于样品买卖是在买卖关系中附加了出卖人的一项须按样品的品质标准交付标的物的担保,因此,样品买卖除适用普通买卖的规定外,还产生下列效力:
出卖人应按样品所确定的品质标准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因为样品买卖是以约定的样品来确定合同最终应当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因而样品约定本身具有最重要的法律意义。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保证样品不受损害,以免影响当事人对样品的认识。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样品的品质进行说明,以特定的形式固定样品品质,来确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是否与样品一致。这种说明,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进行或者经过双方同意。样品买卖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及其说明的品质不相一致的,即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品质好于提供的样品的除外。如果买受人以标的物的品质与样品不符而拒绝受领标的物时,应由出卖人证明标的物的品质与样品的品质相符,否则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主张瑕疵担保请求权时,应由买受人就标的物的品质不符样品的品质负举证责任。
二、样品买卖的特性是什么
1.样品是对标的物品质的约定。在样品买卖中,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它是以样品来确保标的物的品质,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品质相同为生效条件,也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与样品不同为解除条件。
2.样品买卖须有样品存在并明示为成立。样品须在订立合同时就已存在,并且当事人须将这种存在订明于合同之中,如在合同中写明以样品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者写明按样品买卖等。虽经出卖人向买受人提示样品,而并未将样品约定作为买卖合同的条件明示于合同之中,则不成立样品买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出卖人在履行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提供样品,也不构成样品买卖。
三、样品买卖的概念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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