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华,女,193*年1*月2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新平县桂山镇鲁贤街**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攸某兰,女,196*年**月8日生,汉族,新平县桂山镇财政所干部,住新平县桂山镇镇政府小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某东,男,196*年**月16日生,教师,住址同上。
上诉人陈某华因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攸某兰、被上诉人周某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东、鲁某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陈某华与周某顺两户房屋相邻。相邻处历史形成一条长约10.50米、北窄南宽的滴水巷道。对此滴水巷道,两户现有的土地、房产证件均未明确过使用权(以上事实有两户提交的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证、勘验笔录证实)。2000年2月22日,周某顺户因老房年久失修申请拆旧建新,经所在居委会、居民小组、桂山镇土地管理所三级审批,同意其按原基础建房。建房过程中,周某顺所下基础石脚占用巷道约30公分,两户遂起纠纷。同年3月26日,两户经调解达成协议约定:一、周某顺按现石脚建宅,无滴水、不开门、不开窗;二、陈某华建新房时,石脚离石脚伍拾公分下基础,不开门、不开窗、上面有15公分喷边;三、现在除离开部分的空地全部归陈某华所有。同年5月15日,周某顺办理准建证,准建证中注明准建房屋东侧5.458m段与攸秉忠有权属争议,不属于批准范围。现周某顺房屋已建好,二楼与陈某华户相邻处开有一扇窗户。二审庭审中,周某东表示由于其户已变更协议向相邻处开窗,陈某华户今后建房时同样可向相邻处开窗(以上事实有拆旧建新申请书、勘验笔录、调解协议、准建证及当事人陈述证实)。
一、维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双方各负担50元。
审判长俞某力
审判员曹某艳
代理审判员陈某聪
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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