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华与周某顺相邻权纠纷上诉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5:00:41 68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华,女,193*年1*月2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新平县桂山镇鲁贤街**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攸某兰,女,196*年**月8日生,汉族,新平县桂山镇财政所干部,住新平县桂山镇镇政府小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某东,男,196*年**月16日生,教师,住址同上。

上诉人陈某华因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攸某兰、被上诉人周某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东、鲁某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陈某华与周某顺两户房屋相邻。相邻处历史形成一条长约10.50米、北窄南宽的滴水巷道。对此滴水巷道,两户现有的土地、房产证件均未明确过使用权(以上事实有两户提交的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证、勘验笔录证实)。2000年2月22日,周某顺户因老房年久失修申请拆旧建新,经所在居委会、居民小组、桂山镇土地管理所三级审批,同意其按原基础建房。建房过程中,周某顺所下基础石脚占用巷道约30公分,两户遂起纠纷。同年3月26日,两户经调解达成协议约定:一、周某顺按现石脚建宅,无滴水、不开门、不开窗;二、陈某华建新房时,石脚离石脚伍拾公分下基础,不开门、不开窗、上面有15公分喷边;三、现在除离开部分的空地全部归陈某华所有。同年5月15日,周某顺办理准建证,准建证中注明准建房屋东侧5.458m段与攸秉忠有权属争议,不属于批准范围。现周某顺房屋已建好,二楼与陈某华户相邻处开有一扇窗户。二审庭审中,周某东表示由于其户已变更协议向相邻处开窗,陈某华户今后建房时同样可向相邻处开窗(以上事实有拆旧建新申请书、勘验笔录、调解协议、准建证及当事人陈述证实)。

一、维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双方各负担50元。

审判长俞某力

审判员曹某艳

代理审判员陈某聪

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04: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相邻权相关文章
  • 陈某等代位继承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郭耀荣因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6)番法民一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继承人吴瑞洪共有二次婚姻,第一段婚姻于1949年5月与陈月彩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孩子,大儿子陈引生(1950年7月出生,后于1990年6月病故,其育有女儿陈嘉雯、儿子陈杰文,即本案的两被上诉人)、小儿子陈引虾(1954年出生,已被别人收养,并改名为黄带喜),此外,被继承人吴瑞洪于1952年曾怀有一小孩,但该小孩未出生已夭折。1957年被继承人吴瑞洪的第一任丈夫陈月彩因病去世。期后,被继承人吴瑞洪与郭金胜(已于1976年去世)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郭徐芳(未婚。儿子郭耀荣(即本案上诉人)。2005年11月5日被继承人吴瑞洪在家病故,之前一直与上诉人郭耀荣共同生活,并主要由上诉人郭耀荣照料。2006年4月30日,被上诉人陈嘉
    2023-06-08
    409人看过
  • 董某与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男,1948年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1956年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春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时原告陈诉称,1991年7月,我与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18年,没有生育子女。我与被告是事实婚姻关系。家庭财产有1000棵左右杨树(树龄二十七、八年)、两头牛(一头母牛、一头小牛)、三间砖平房剂量间仓房、一台21英寸彩电、三个箱子带架、一辆三马车。2007年四亩地玉米打8000斤左右。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每人分四亩承包地,已经转包给他人耕种至2009年底。有2万元存款在被告手中,没有外债。家庭债权夏光有欠6000
    2023-04-22
    492人看过
  • 邹某与邹某名誉权纠纷案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渝民初字第00448号原告邹某,男,1958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西新余市人,农民,系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水西镇库陂村委下库陂村支支书,住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水西镇库陂村委下库陂村。委托代理人江某,**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男,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农民,住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水西镇库陂村委下库陂村。原告邹某(下称原告)与被告邹某(下称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07年3月28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伟、被告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被告为了达到损害原告名誉的目的,以书面的形式,先后到各级人民政府、机关等单位粘贴《告知》几十张,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原告不属实的问题,经有关部门调查被告反映及粘贴
    2023-06-13
    230人看过
  • 胡某某诉李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原告胡某某。法定代理人胡新平。法定代理人王永丽。被告李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徐某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女儿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12日出生,根据规定原告应分一份责任田,同村被告李某女儿已将户口迁移其丈夫家。根据规定,该份土地应按照程序重新分配给原告。但是被告一直霸占原告该份责任田至今,经原告父母多次催要责任田,被告至今拒绝退还。另外,从2006年至今,被告一直领用该土地粮食补贴500元。综上,由于二被告拒绝退还土地,原告无法播种收获,已经给原告造成7000元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请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退还占用原告的1亩责任田;2、被告退还2006年至2013年粮食补贴款5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
    2023-06-08
    218人看过
  • 江某诉王某 李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本案系由本站方-俊律师主办的一起名誉权纠纷诉讼。江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因工作及生活问题产生纠纷。某日,江某某在百度贴吧等网站发现有对自己的不当言论的帖子,并认为是王某某、李某某所发,于是江某某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李某某,要求王某某、李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王某某、李某某遂委托本站律师应诉。同时,王某某、李某某亦在百度贴吧等网站发现有对自己的不当言论的帖子,并认为是江某某所发,在本站律师的指导下,王某某、李某某提起反诉。经本站律师的有效应诉与反诉,南山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本诉请求,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本站律师的代理结果已经成功的达到了委托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要求,律师代理工作成功完成。本站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场名誉纠纷得到平息。附:本案判决书(部分)一、什么时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2023-06-21
    180人看过
  • 陈巧诉某高校劳动纠纷案
    陈巧2006年进入某高校工作,任其二级学院招生主任。入职后某高校一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5月,二级学院与陈巧所在招生办公室的全体成员签订《招生协议书》,规定了招生人员的招生任务以及提成方式。2008年10月,二级学院以未完成招生任务为由停止与陈巧等多人的“招生合作”关系,并停止了其所有工作,也停发了工资。后陈巧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2008年1月至10月期间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共15000元。某高校辩称,其与陈巧等人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合作关系,他们之间有招生协议书,因此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而陈巧等人有证据证明他们一直都是以劳动者的身份在单位工作,每天都有考勤记录,每月也有固定工资,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招生协议书只是对招生工作的具体话明确话,这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高校一次性支付
    2023-04-22
    390人看过
  • 深圳某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与曾某某消费者权益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某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系上诉人员工。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上诉人深圳某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某某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4月3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一盒广州某某日化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VC+VE双效美白面膜1盒,价格43元。在该产品封面标注的功效包括淡化色斑和防御UVA、UVB对底层肌肤伤害及色素形成等。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但其标注的功能使用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功能描述,在一定程度上误
    2023-06-07
    344人看过
  • 陈某新监护权纠纷
    原告李荷花与被告陈励新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13日受理后,先由代理审判员余荣斌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8日、9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荷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合志、被告陈励新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子女陈娟、陈江。1999年底,被告暗自将两子女带离家庭,去向不明。6年来,原告四处打听,毫无音讯。原告认为,原告是两子女的母亲,依法对两子女享有监护权,而被告剥夺了原告对两子女的监护权,损害了原告与两子女间的亲子关系,更影响了两子女的身心健康,严重损害了两子女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依法行使子女监护权的侵害,交还原告的两子女,依法撤销被告对两子女的监护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3万元。被告辩称:因原告整天不在家,两子女在家里没有人照顾,所以1999年下半年,我外出打工时,才把两子女带在身边,之所以
    2023-06-08
    466人看过
  • 陆某与秦某物权确认纠纷案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崇民一(民)初字第1754号原告陆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上海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又名秦某),男,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号。委托代理人倪某某(被告母亲),女,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号。原告陆某与被告秦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顾硕独任审判。经查,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即于2007年月3日按照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故产生矛盾,于同年1月解除同居关系。因双方未能就财产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请来院,要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的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陆某的同居前财产:床上用品套(6件套)、棉被7
    2023-06-08
    309人看过
  • 宁某与严某债权转让纠纷案
    [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类型]:民事[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7年08月05日[裁判字号]:(2007)渝五中民终字第391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党争胜,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男,汉族,个体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陈天寿,九[案例正文]: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党争胜,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男,汉族,个体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陈天寿,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上诉人宁某与被上诉人严某债权转让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渡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判决,宁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
    2023-06-05
    375人看过
  • 邹某某诉殷某析产纠纷案
    苏民终字第1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女,193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第二棉纺厂退休。委托代理人朱某,男,安徽省美菱电冰箱厂退休。(系邹某某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经委干部。委托代理人任迈克,男,46岁,江苏省常熟市联运公司职工。原审原告邹某某,女,1902年出生,汉族,退休职员。原审原告陶aa,女,1935年5月28日生,汉族,常熟市石梅小学退休教师。原审原告陶bb,女,1936年生,汉族,西北工业建筑设计院上海分院退休。原审原告陶cc,男,1937年生,汉族,天津染化三厂退休。原审原告庞某某,女,1923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a,女,1928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b,男,1916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c,男,1926年生,汉族。上诉人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殷某析产纠纷一案,不
    2023-04-25
    398人看过
  • 周某福、阎某诉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2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1928年12月8日某,汉族,住浦东新区上南路3881弄6号*1*室上诉人(原审原告):阎某,女,1928年11月15日某,汉族,住同上上述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黄某,男,1947年1月23日某,汉族,黄浦区司法局工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奉贤县青村镇南奉公路181号***室法定代表人:卫某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吴某华,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某某、阎某因与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0)浦民初字第5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1日,周某某、阎某与
    2023-06-10
    144人看过
  • 何某与元某货款纠纷案
    何某系某厂投资人,元某系中山市某镇一个体户,元某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于2001年注销工商登记。何某自2003年至2007年期间与元某有业务往来。2007年9月,何某将与元某的货款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庭下和解后,何某向法院申请撤诉。之后,元某一直不履行和解协议,何某多次催讨无果后,无奈找到律师希望通过诉讼追回货款。2008年7月,何某在律师的帮助下,持相关收据和法律文书再次起诉元某和在收据中签名收货的谭某等,要求被告偿还2005年年底左右的货款和利息损失。一审中,谭某答辩认为自己是元某的员工,其签字收货行为系职务行为,本人不应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元某承认其本人签名的部分,并认为自己已经还清所欠货款;否认谭某是其员工,认为谭某签名的收货与自己无关。何某则主张谭某是元某员工,但因时间和取证条件限制,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元某未能提供单位员工名册等证据证明谭某并非其员工,应承担举证
    2023-06-04
    76人看过
  • 唐某与黄某侵犯采矿权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良辉,男,1964年2月3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务农,现住荣昌县昌元镇许溪古泉村15社。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迟群,女,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务农,现住荣昌县昌元镇许溪古泉村15社。委托代理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江春雨,男,1944年9月1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退休干部,现住荣昌县昌元镇外西街6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良成,男,1964年9月5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个体,住荣昌县昌元镇许溪古泉村15社。委托代理人李强,荣昌县法律援助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良辉、唐迟群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05)荣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为,黄良成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开办采石厂,其开采行为合法,黄良辉、唐迟群阻挡黄良成开采的行为侵犯了黄良成的合法权益,对黄良
    2023-06-08
    141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相邻权
    词条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更多>

    #相邻权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白某与钱某婚约财产纠纷
      重庆在线咨询 2021-01-14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女,汉族,农民,住郸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男,汉族,住郸城县,系白×的舅父。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亮,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又名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郸城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白××,男,汉族,住址同白×,农民,系白×之父。   原审第三人王×,男,汉族,住
    • 杨某和陈某翔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怎么处理
      山西在线咨询 2021-03-10
      上诉人杨某要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翔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2011)安法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要及其委托代理人傅建高、被上诉人陈某翔的代理人陈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 陈某某刑事拘留多少天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29
      刑事拘留的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的法律规定: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非婚生子女归哪方抚养——黄某诉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北京在线咨询 2021-01-28
      黄某诉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非婚生子女归哪方抚养问题   【案情】   原告:黄某,男。   被告:张某某,女。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6年5月认识,同年10月发生两性关系,张某某于1998年6月29日生育一女孩黄××,是其与黄某的非婚生子女,后双方因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经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张某某、黄某的非婚生女儿由张某某抚养,黄某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