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交纳排污费后是否就享有合法排污权?
律师解答:
单位交纳排污费后并不等于就享有合法排污权。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已经造成污染的单位,一方面要按照规定交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同时要负责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加收标准排污费外,可由有关部门酌情予以罚款,责令停业、关闭。因此,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就是明确排污单位必须承担的污染环境的法律责任,这恰恰表明国家不是承认“合法排污”的,而是通过征收排污费的手段,敦促排污单位治理污染,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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