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生效与公示对抗的区别
(一)公示生效主义
1、登记生效
不动产所有权: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不动产抵押权: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权利质押: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特例:票据、债券等有价证券,有凭证交付设立,无凭证登记设立)。
2、交付生效
(一般)动产所有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公示对抗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什么是公示生效主义
公示生效主义,是指非经公示物权不发生变动,公示是物权发生变动的生效要件。在采取公示生效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国家,物权变动并不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当然发生,还需要另外践行交付或者登记之法定公示方式,才能使物权发生变动,因此与公示生效主义相对应的物权变动模式被称为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三、公示生效主义的解释
公示生效主义要求物权变动以公示的完成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仅订立买卖合同而未完成交付或者登记之形式要件,则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而物权一旦发生变动,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由于在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凡是物权就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和债权之间泾渭分明,因此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以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为理论背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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