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调整工伤1-4级人员伤残津贴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93号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伤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7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7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160元的,调整到1160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2007年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7]59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因工受伤达到1-4级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的农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7]5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因工受伤达到1-4级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的农民工供养亲属可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其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情况适时向省政府提出调整意见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农民工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支付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后的计算办法:
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1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级为14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为1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为97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0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级为97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为8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为7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8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级为7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为6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为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配偶为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他供养亲属为3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子女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1年支付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0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认真抓好相关标准的调整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提高对维护农民工工伤权益的认识,抓好农民工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抓紧抓好。
三、新标准的实施范围和时间
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及其符合享受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的,适用本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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