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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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上只查到了2015年的调整文件:关于2015年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项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109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行业、事业单位: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经2015年3月30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我省企事业单位因工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一)2014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二)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1、按伤残等级调整因工伤残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82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73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57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2、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一至四级伤残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五至六级伤残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二)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以2013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83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4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103元。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4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三、资金支付渠道一至四级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和六级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四、工作要求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市州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各项待遇在2015年4月底前落实到位,并将《2015年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项待遇水平情况汇总表》于5月20前报省人社厅。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反映。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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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中,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都是共有的,其他的伤残待遇是根据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确定享受的。也就是说不同伤残等级的职工获得的工伤待遇还是有所区别的。
企业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5元。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2016年度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7年度至2019年度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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