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苏省深化工伤保险改革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12 01:51:55 466 人看过

江苏省劳动厅社会保险事业处席-辉

江苏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从1992开始,到目前已初具规模。目前全省已有60个市县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参保企业达40072户,职工达430.84万人。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为企业深化改革创造了宽松的环境,为减轻“年老型”国有企业的历史性包袱挑了重担,特别为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为特困企业解困帮困,为国有企业实施“抓大放小”,改组改制以及资产重组等改革举措做出了贡献。但一些问题和困难也日益显露出来:

一是破产企业多。随着我省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全省破产企业的数量迅速增加。从全省调查情况显示,全省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亏损达26.3%,预算内地方国有企业亏损达52%。还有相当一部分是长期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对这些困难企业,不仅不能收取工伤保险基金,而且要对伤残职工和供养直系亲属承担保障责任,这对社会保险机构来说,负担沉重。

二是工伤保险费收缴困难。自1992年我省在部分地区试行工伤保险制度以来,虽然缴费比例大部分地区控制在工资总额的0.5%~1%之间,但收缴率仍呈逐年下降的趋势。19年全省收缴率仅达80%。到目前为止全省累计欠缴工伤保险费达6270万元。长此下去,势必出现入不敷出,用光积累的局势。特别是出现特大意外事故,形势将更为严峻。

三是社会保险覆盖面窄。江苏乡镇企业占半壁江山。目前仅有常熟市乡镇企业2058户,职工85376人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余市县乡镇企业和职工都游离于工伤保险之外,这不仅影响企业改革深化,影响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和人员的合理流动,而且将直接影响伤残职工的基本生活,给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四是实行社会化管理难。多年来,我省在对职工实行社会化管理上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对伤残职工、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由保险机构进行直接发放。坚持对1~4级伤残人员跟踪了解和服务,及时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但是由于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社会化管理远远适应不了广大伤残职工的要求,也很难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从企业中剥离出来,这既影响了企业的改革进程,也制约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五是管理分散不统一。现行的工伤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表现为条块分割。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分别由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管理;邮电、铁路、水电、冶金、金融、电力等11个行业养老保险虽然移交地方管理,但工伤保险未明确,目前仍实行行业统筹,从而形成了“多马拉一车”的割据的局势,分散管理导致政出多门、政策不一,待遇标准、支付项目不一,造成伤残职工在享受待遇上互相攀比,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全方位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进程。

六是工伤职工抢救医疗费控制难。工伤保险医疗制度的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是利益机制的调整。作为主要“当事人”之一的医院,必然在这种利益调整中被涉及,因为工伤职工看病属于被动医疗消费,抢救治疗用什么药,需要做什么项目检查,企业和伤残职工都处于服从的地位,决定权在医院,医疗费用的不可预测,给有限的工伤保险基金造成极大的压力。另外,各地改革中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人员因病所需的医疗费原则上采取包下来的方法,造成开大处方,人情方,滥检查,一人治病开药而全家用药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

七是享受工伤社会保险人群不合理。保障伤残职工的基本生活,是实行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据统计,自1992年到19年末,我省大部分地区工伤保险基金都有一定的结余,究其原因主要是各地办法实施前工伤人员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由原渠道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医疗、生活保障等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企业,这些问题不解决,对企业转换机制走向市场造成了无形的制约。各地保险机构多年来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但由于鉴定标准的前后差异较大,国家目前也无相应的解决办法,因此,如保妥善地解决伤残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有关部门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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