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叫物上代位权
1、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担保物权人行使物上代位权的要件是什么
1、担保财产发生毁损或灭失。
2、必须有代位物存在。若抵押财产发生灭失后并无代位物存在,则应认为抵押权因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不发生物上代位问题。
3、代位物应为担保人所有。担保物权人所能支配的只是担保人所拥有的交换价值,若担保财产之代位物非担保人所有,则担保物权不能在该物上成立物上代位。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的请求权。当抵押人以抵押财产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而受益人为第三人时,保险金的请求权为第三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代位权能否发生应分两种情形区别对待:如果受益人的指定是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则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受抵押权影响,此项保险金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的代位物;如果受益人的指定是在抵押权设立之后,则抵押权人享有优先于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此项保险金即为抵押财产的代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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