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中的胁迫行为与紧急避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1 21:44:26 387 人看过

从紧急避险的概念来看,其与胁从犯因被胁迫行为而实施犯罪行为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英美刑法中,紧急避险与被胁迫行为均作为一种合法的辩护事由,两者的区别不大,但是其主要区别主要在于威胁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来源是自然力量,被胁迫行为是人的行为,紧急避险也可以看成是自然力量引起的被迫行为,而被胁迫行为也可以理解成人的行为引起的紧急避险。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作为紧急避险前提的危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人为的,如犯罪分子以行凶杀人相威胁;二是自然的,如地震,火灾等使得行为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等。在被迫行为的场合下,行为人在自身或者他人有生命危险或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胁迫之紧急场合下,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法益而保护较大法益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所以,在我国刑法中被胁迫而做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中的一种,但是,这并不能等同于所有的因被胁迫而实施犯罪的行为都可被当做紧急避险来处理。

一、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1、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有来自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不仅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

2、实施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则是向第三者实施。

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其他选择。

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人都有的权利;紧急避险则不能是有特定身份的人。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有哪些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有:

1、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非法侵权;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广泛,可以是非法侵权,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和动物侵权;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正当防卫没有这样的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具有特定身份,而且正当防卫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都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合法利益,损害合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选择法律,两害相全取其轻,避险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避险行为损害的第三方的利益,如果等于或小于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没有保护的必要;

5、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权人实施,紧急避险必须向第三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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