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的主要性质包括:
1、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
2、仓单须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具备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
3、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为物权证券;
4、仓单由保管人自己填发,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为自付证券。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办理仓单质押的基本流程
以借款人使用自身在库动产仓单质押融资为例,基本流程如下:
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企业仓库交付货物,经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接收后,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借款人同时向指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货物保险,并指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借款人持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向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银行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银行、物流企业三方签订《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交银行。物流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消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应履行的责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责任。借款人根据协议要求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按约定的比例发放贷款到监管账户上。货物质押期间,物流企业按合同规定对质押品进行监管,严格按三方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认定的进出库手续控制货物,物流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借款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将销售回收款存入监管账户。银行收到还款后开出分提单,物流企业按银行开出的分提单放货。直至借款人归还所有贷款,业务结束。若借款人违约或质押品价格下跌,借款人又不及时追加保证金的,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物,并将处置命令下达给物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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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当事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合同也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律以及相...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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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的主要性质都有哪些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13仓单的性质是: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仓单须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具备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为物权证券;仓单由保管人自己填发,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为自付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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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有什么法律性质,仓单是否可以转让?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6一、仓单有什么法律性质仓单作为存货人或持单人提取仓储物的基本依据,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应存货人的要求而出具的一种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法律文书。合同法从法律上确定了仓单的概念及其基本规则,但并未规定仓单的性质。而这又是在处理有关仓单纠纷案件时,大都涉及到的应当明确和认清的间题。我们认为,仓单既是存货人已经交付仓储物的凭证,更是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依据。仓单代表着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所有权关系,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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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安徽在线咨询 2023-05-26我们认为,仓单既是存货人已经交付仓储物的凭证,更是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依据。仓单代表着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所有权关系,仓单持有人正是基于此所有权而得为仓储物返还请求权。仓单所载权利的行使与转移,以仓单的占有或者转移为必要条件。仓单在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及保管人的签署后可转让于任何人,任何持有仓单的人都可以向保管人请求给付仓储物。因此,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 但是,作为有价证券的仓单,其又有一些自身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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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手续办理流程有哪些陕西在线咨询 2021-11-05仓单质押条件如下: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开户证明,包括借款人所有或第三人所有的开户证明;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银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存款人在存款银行的预留印章或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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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的质权成立具体有哪些条件青海在线咨询 2023-11-011、仓单质押的质权成立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不得采取口头形式;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仓单,质权自仓单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