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有什么法律性质,仓单是否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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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仓单有什么法律性质仓单作为存货人或持单人提取仓储物的基本依据,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应存货人的要求而出具的一种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法律文书。合同法从法律上确定了仓单的概念及其基本规则,但并未规定仓单的性质。而这又是在处理有关仓单纠纷案件时,大都涉及到的应当明确和认清的间题。我们认为,仓单既是存货人已经交付仓储物的凭证,更是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依据。仓单代表着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所有权关系,仓单持有人正是基于此所有权而得为仓储物返还请求权。仓单所载权利的行使与转移,以仓单的占有或者转移为必要条件。仓单在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及保管人的签署后可转让于任何人,任何持有仓单的人都可以向保管人请求给付仓储物。因此,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但是,作为有价证券的仓单,其又有一些自身的性质: 1、仓单要记载一定的事项,是一种要式证券; 2、仓单属于文义证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仓单记载的事项决定; 3、仓单是自付证券,由保管人自己签发、自己给付; 4、仓单是一种物权证券或处分证券,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仓单转移就同时发生仓储物的转移; 5、仓单是不要因证券,与提单一样,具有流通性,在已背书时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就可转让。什么是仓单仓单可以转让吗二、仓单是否可以转让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质押合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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