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三审稿针对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里涉及的四十九条和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经营者除承担一般的损失赔偿责任外,还要追加受害人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即共计三倍赔偿。
以造成受害人死亡为例,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金额=【人身伤害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误工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3。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财产损失等是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的;精神损失赔偿是根据加害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的;死亡赔偿金目前一般是以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的。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万余元,按此测算的死亡赔偿金为49.13万元,再增加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在不计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财产损失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得到147.39万元的赔偿;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浙江为200万元至240万元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如云南、青海、甘肃至少为100万元至120万元以上。
惩罚性赔偿怎么“罚”?
【背景】严惩商家知假售假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是消保法一贯秉承的原则。此次消保法针对惩罚性赔偿的修改分两个层面理解:一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草案从一审的“退一赔二”提高到二审的“退一赔三”;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草案从一审规定“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提高到二审的“三倍以下民事赔偿”。
【声音】刘俊海认为,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考虑了对消费者维权的激励,既提升了消费者的维权收益,又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同时也有助于遏制和制裁商家造假行为,但惩罚的力度可以更高。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叶元春指出,将惩罚性赔偿以“损失”而不是商品价格作为计算基数,是一种进步。
【修改】草案三审稿针对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里涉及的四十九条和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样计算下来赔偿额就不是一个小数额了。
消法修正要坐实“惩罚性赔偿”
即使是“三倍赔偿”能够通过,与一些法治相对成熟的国家相比,我们的赔偿额度仍然很低。但它在中国能够落地,来之不易。一些传统的民法学家曾固守“等价赔偿”与“填平式赔偿”,并由此坚持侵权人的赔偿额应与受害人的受损程度“持平”。但商家的欺诈行为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如何能够简单地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来“等价持平”?消费者受商家欺诈所导致的损失,多为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诸如为维权所付出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与机会成本,以及因受欺诈所带来的心灵伤害等等。这些难道就不是“实质”的损失?设若法律只支持受欺诈的消费者可获得“等价赔偿”,这将无异于赤裸裸地鼓励商家作恶。因为在维权成本高企的现状之下,愿意并敢于维权的消费者毕竟只是少数。“等价赔偿”的背后,是沉默的大多数。。
遏制商家为恶,不光要实现真正的“等价赔偿”,更应实现“惩罚性赔偿”。“惩罚”的目的就在于让为恶的商家感到实实在在的疼痛。也只有当违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收益,违法预防才能在实践中真正落地。
如今,惩罚性赔偿早已不是一个前沿观点。但基于旧有理论的强大惯性,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实践仍然步履艰难。比如,有的学者和有的商家认为“两倍”已足够体现“惩罚性”了,但也有不少学者和多数消费者仍认为“两倍”赔偿还远远不够。直到今天的“三倍”写入消法修正案草案,争议仍未停歇。笔者倒是建议,不妨区分不同的商品与不同的服务,规定各自不同的惩罚性赔偿标准。消费者买套房子和买个包子,虽然都受到商家欺诈,但都适用“双倍赔偿”或“三倍赔偿”,并不能准确地体现“惩罚”的意义。在可操作性上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反对提升惩罚性赔偿的另一个观点,是害怕惩罚性赔偿将带来基于寻求不当“赔偿”的“职业维权人”。这或将导致法院不得不直面“诉讼爆炸”。此观点看似“接地气”,实则缺乏勇气。如果惩罚性赔偿本身是正义的,为何具体的消费者通过这一制度来追求“赔偿”,就成了“不正义”?笛福曾言,“法律以惩罚令人有所戒惧”。商家既行欺诈之事,给予其惩罚是司法的使命。商家只要诚信经营、守法经营,自然能远离诉讼爆炸与天价赔偿之苦。
因此,立法要敢于惩恶扬善,司法也应敢于惩恶扬善。当然,前提仍是准确适用法律,实现个案公正。
致人死亡的赔偿金至少百万元
严惩商家知假售假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是消保法一贯秉承的原则。此次消保法草案从一审规定“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提高到二审的“三倍以下民事赔偿”。
此次三审,草案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刘俊海认为,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考虑了对消费者维权的激励,既提升了消费者的维权收益,又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同时也有助于遏制和制裁商家造假行为。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说,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草案还新增了最低赔偿制度:“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陈剑介绍称,这就解决了经营铅笔、橡皮等小额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赔偿数额过低、消费者维权意愿不强、经营者得不到惩罚的问题。
分析还称,草案四十九条、五十一条规定的“赔偿损失”,不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以这样的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就不是一个小数了。
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知识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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