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从法律保护的层面上,这一传统论断有例外情况。近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买卖合同案件中,虽然原告胜诉,但还是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警示。
案由:欠账不还,有个诉讼时效的理由
2002年2月30日,仙居某公司向上海某信息公司购买空气压缩机,计货款46200元,仙居公司拖欠未付。2003年2月26日,上海公司向仙居公司发送对账单,内载明:贵单位欠我公司货款46200元,请核对后于12月25日前加盖公章或财务章返回我公司。2002年12月20日。仙居公司收到该对账单后,签上以上欠款事实,2003年4月底前付10000元。2003年2月26日。此后,仙居公司于2004年1月12日付了货款6200元,余欠货款40000元仍未付。2005年7月19日,上海公司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仙居公司给付所欠货款40000元。
庭审中,被告仙居公司对欠款毫无争议,但坚持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2002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对账单,仅是一种对账行为,被告2003年2月26日在对账单签上以上欠款事实,2003年4月底前付10000元。以及2004年1月12日给付的6200元货款,仅是对所欠的46200元货款中1万元表示同意履行,另3万余元货款因为原告未在欠款之日起两年内向被告催讨而超过了诉讼时效。据此,要求法院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上海公司则坚持认为,2002年2月被告向原告购货以后,原告向被告发送对账单、被告在对账单上承诺付款、被告给付部分货款等行为均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立给付货款。
仙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自2002年2月30日债权成立之日开始计算,2003年2月26日被告收到原告发送的对账单,2004年1月12日被告给付6200元货款等事由均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此自2004年1月13日至2005年7月19日原告起诉,原告没有超过两年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遂判决支持原告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警示:行使权利,千万别超过诉讼时效
在这一案件中,欠钱可以不还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这三个法律概念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这三个法律概念隐藏着一个欠钱可以不还的陷阱。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为什么要规定诉讼时效?仙居县人民法院法官作了解释。
诉讼时效制度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失去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延期拒付租金、寄存物丢失或毁损的为一年。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事由而中断,一旦诉讼时效中断,则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本案中,原、被告对账行为、被告给付6200元货款行为,尽管从表面文字上没催讨全部债权的字语,但其行为的本意和目的都是催讨全部债权行为。因此仙居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在此,法官提醒,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避免证据因时间久远而难以保存和收集。但千万要注意,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其权利就失去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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