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是什么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08:53:34 165 人看过

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有五个主要区别。(1)作用条件不同。证明责任适用于任何案件,证明责任只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发挥作用。(2)不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后,案件事实仍在真伪不明时败诉,对方胜诉。(3)主体不同。案件当事人有责任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举证责任由原被告一方承担。(4)不同的可转移性。在同一案件的审理中,证明责任可以在双方之间转移。原告主张并证明的,被告反驳的,证明责任由原告转移给被告。举证责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规定的,在同一案件中不能来回转移,否则双方必须对真伪不明的案件承担败诉后果的矛盾,使当事人无法做出预期判断,违反法律稳定原则。(5)不同的目的。证明责任是为了查明事实,但总有不能查明事实的案件,法院不能判双方败诉。本着公平原则,规定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即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法谚曰:“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

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理论都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就学界研究现状来看,关于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这两个概念的认识存在分歧。一般认为,证明责任分为提出证据的责任与结果责任,前者又称为主观证明责任,渊源于罗马法“举证义务存于主张之人,不存于否认之人”。而后者又称为客观证明责任,主要解决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的风险。

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第一次在我国明确了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弥补了法律规定上的空白,使得刑事证据制度更加合理,刑事证明体系更加完备。但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机关在表述证明责任分配时使用了“举证责任”而不是“证明责任”的表述方式,这并非无意为之,而是有意之举。

立法机关主要考虑到以下两点:

一方面,使用“举证责任”的表述方式是与《》和《》的规定保持一致;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承担了一部分补充、审查、核实证据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并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措施。在修法过程中反复多次强调之所以使用“举证责任”,主要考虑到“不能否定法院客观全面审查证据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以国外举证责任的含义套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含义具有中国特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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