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2年初,被告某乡政府准备对该乡境内的路基进行路基改造。2002年7月15日,原告刘某和被告乡政府签订了《路基填方合同书》。2003年1月10日,原告施工基本结束,等待验方检质。2004年5月13日,被告和该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人员在未通知原告到场的情况下对路基工程进行了检测,载明原告承包的路段缺方量21761.63立方米。被告4次给付原告工程款合计83000.75元,按合同约定尚欠工程款36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的工程款,被告以原告施工的工程未完成方量,并已按完成的实际方量付清工程款,现以不欠原告工程款为由拒绝给付。原告遂将被告乡政府告上法庭。
市法院法官陈超点评乡政府与刘某签订的路基填方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虽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应按要求验质合格后交工,但是没有明确验收的具体时间及组织程序。依照诚实信用的合同履行原则,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验收结论形式完备,符合双方合同约定,验收时间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迟延。其验收结果证明刘某的施工缺方量为21761.63立方米,即使如原告主张验收时间推迟亦不能成为其在交工之际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量的合理解释。路基工程是公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公路路基工程必须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故原告也存在违约行为。乡政府已支付给刘某83000.75元,按照实际履行部分支付工程款,尚欠工程费1900.92元,对于所欠的部分,乡政府应当给付。综上,法院判决乡政府给付刘某工程款1900.92元。
一、请问合同无效能否起诉主张过失责任?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缔约过失造成的,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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